文/王丽娟
10年前,在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背景下,以汽车消费信贷为主的汽车金融业务应运而生,其发展历经了从缓慢起步到快速发展,再到调整规范后进入稳步恢复发展的四个阶段。10年后的今天,在新一轮“保增长、扩内需”的经济发展中,加快发展汽车金融成为国家实施振兴汽车产业规划和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在新形势下,如何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汽车金融的功能作用,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汽车贷款需求不足需引起重视需求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汽车经销商库存车融资需求和汽车消费信贷需求。因此要从培育汽车销售和消费对汽车金融服务的需求上下工夫。汽车经销商的融资需求主要取决于所经销汽车品牌的市场销售需求和汽车厂商的产能及供应能力以及经销商自身的经营实力。国家振兴汽车产业规划的实施,将为汽车经销商库存车融资的有效需求提供基础保障。 当前需着力解决的是汽车消费信贷需求不足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汽车信贷的渗透率平均水平仅有7%左右,即销售100辆车,只有7辆是通过贷款方式卖出的。且不说与国外70%渗透率水平相比的巨大差距,就是与2002~2004年汽车金融快速发展时期渗透率达到20%相比也有很大回落。 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诸多抑制贷款购车需求的因素:一是受美国金融危机、全球经济下行影响,对经济发展和收入预期的不确定性,贷款消费意愿受挫,超前消费更加审慎,暂不想贷款购车;二是对汽车销售价格变化趋势的不确定性担忧(担心降价损失,等待价格探底),等待贷款购车;三是汽车贷款利率偏高,平均水平超过10%,贷款购车成本超过心理预期和实际承受能力,导致有意愿而无力贷款购车;四是贷款购车手续和要求烦琐,致使不愿贷款购车。此外,受中国传统消费观念以及美国过度负债消费后果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贷款购车的需求。 当前需要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政策措施,消除以上抑制因素,加大培育汽车金融需求力度,引导汽车贷款消费,以使汽车金融在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发展中有所作为。 汽车金融服务整体实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目前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主要有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起步晚但起点高,发展速度快,势头强劲。相比之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间长、发展速度放缓,但在汽车金融市场份额中仍占主导地位。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各具比较优势,也存在制约各自发展的主要问题,整体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受诸多因素影响,汽车金融在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领域的功能作用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商业银行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广泛的客户群以及完善的分支机构和结算网络。在为客户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同时,还可为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的最大优势是具有汽车厂商股东背景,即其与汽车厂商、经销商特有的天然联系及其业务管理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流程设计及风险管理系统均比银行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在业务营运方面:从金融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和售后服务,都有一套标准化的专门系统;凭借着与厂商、经销商的特殊关系,在控制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能力和手段上以及对车辆降价减值风险所带来损失的缓释作用等方面均有其特有的优势;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及管理到位程度强于银行。 当前,制约银行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汽车金融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模式及专业管理团队。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模式(或成立专门汽车金融部门从事相关业务,或按批发、零售业务分块,由公司部负责汽车经销商融资业务,零售部负责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均未对汽车金融业务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集中经营管理,导致风险控制标准不一,部门协调联动不足,已不适应汽车金融业务专业化经营发展要求。在业务流程设计、汽车消费信贷管理系统及IT系统建设、风险控制、业务运营等方面的专业化程度均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此外,汽车金融业务在银行总体信贷业务中占比很小,受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也是个制约因素。 而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面临的最大“瓶颈”是融资问题。其主要融资渠道是向银行借款,成本高、期限短,缺乏长期稳定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特别是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融资需求矛盾更加突出,已满足不了业务正常发展需要。 上述问题长此下去,将极大地抑制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各自优势的有效发挥,也将削弱汽车金融服务的整体实力。推动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的优势互补,加强多方面合作,将有助于推动汽车金融功能作用的更好发挥。法律政策环境需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汽车金融服务的部门规章基本法规,主要有银监会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但相关配套措施尚不够完善(如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贷款车辆登记抵押流程不规范、违信处置缺乏法律保证等问题)。 车辆抵押登记是汽车金融业务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防范信贷风险,完善担保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标准及程序掌握不一,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要求,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对租赁车辆的登记及上牌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影响租赁车辆实际所有权控制的实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汽车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针对我国现阶段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实际,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鼓励汽车金融向业务专业化、主体多元化方向发展。 一是加快落实“金融30条”有关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的要求。加快研究制定发债融资有关政策,推动解决制约汽车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明确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但是由于相关套配政策尚未得到落实,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过高的现状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需要加快落实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措施;支持汽车金融机构开展新的融资创新业务。 二是加快提升商业银行及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专业化发展水平,合理搭建汽车金融平台,鼓励汽车金融与汽车产业的进一步融合。从政策上引导和支持银行与汽车厂商及汽车金融公司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业务优势,推动汽车金融专业化发展。 三是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的汽车金融业务法规。进一步完善外部相关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汽车抵押登记、违信处置等汽车金融的保障体系。 (作者为中国银监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汽车金融公司及其他机构监管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