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高院公布的“2007年北京市法院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录音制作权纠纷案”位列榜首。随着雅虎的终审败诉,一时间人们对于网上音乐搜索模式的知识产权到底该如何保护议论纷纷。
2007年4月24日,就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犯其版权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雅虎中国删除链接并赔偿21万元。尽管只是一审判决,但这个结果依然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网络音乐搜索争论多 事情起源于环球音乐集团、华纳唱片集团、 EMI唱片集团、索尼博得曼音乐娱乐集团等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11家国际知名唱片公司的联合状告,称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06年4月10日开始,通过其经营的雅虎中文网站,向公众提供涉及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46张音乐专辑,共计229首中英文歌曲的在线试听、免费下载及相关链接服务,要求雅虎中国(YahooChina)赔偿约550万元人民币(合71万美元)的损失。原告认为,其对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涉案歌曲;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歌曲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而被告阿里巴巴则认为涉案试听和下载的歌曲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其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仅是涉案歌曲的搜索和链接服务,并非歌曲的试听和下载服务。而通过分类列表、提供关键词搜索推荐的方式查询,则是搜索引擎服务商普遍采用的服务方式。 在此之前原告称已同阿里巴巴进行过交涉,让其断开相关链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相关第三方网站上载并传播涉案229首歌曲并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相关报酬,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对229首涉案歌曲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 应的获得报酬权的侵犯。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设置专门的音乐网页提供“雅虎音乐搜索”服务,通过在搜索框输入关键字等方式提供涉案歌曲的搜索链接;并根据歌手性别、歌曲流行程度等,制作了不同种类的分类信息;还提供“音乐盒”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相关链接地址的网络空间。被告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判决,雅虎中国表示不服,称将提出上诉,原因是依据相关条文规定,雅虎中国有删除原告提供的侵权音乐的URL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并无法删除以人名或者歌曲名为关键字的所有链接,因为那中间可能还包含大量并不侵权的内容。 2007年12月20日轰动一时的 “雅虎中国音乐搜索侵权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雅虎中国的上诉,维持其允许网站用户搜索、播放和下载盗版音乐属侵权的原判。这个判决是法院依据2006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做出的,但此前唱片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则依据此条例实施之前的法律法规做出了百度不构成侵权的判决。前后鲜明的对比和搜索引擎的产品特性使得“搜索引擎到底是否有罪”成为了业内人士最热衷的话题。 避风港条款失效?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言,针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典型避风港条款源自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通过这些不难看出,“通知/删除”程序是避风港条款得以适用的前提。 实际上,参考国外的相关判例,对于类似案件避风港条款的适用往往受到“红旗”原则的挑战。“红旗”原则,即是指如果有关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情况已经像一面鲜艳的红旗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公然地飘扬,以致网络服务商能够明显发现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可以认定网络服务商的“知晓”。这其实是侵权法里过错原则的具体适用。具体到本案,11家唱片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涉案的歌手与歌曲没有授权任何一家网络服务商传播。故此,11家唱片公司的这种通知虽不完全符合法定的“通知”要求,但是足以击穿“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底线,最终导致网络服务商承担了共同侵权责任。 而雅虎中国在收到通知后,断开了含有具体URL的侵权链接,对于没有提供URL地址仅提供了侵权歌手名或者歌曲名的侵权信息,没有采取断开的措施。这才是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被告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 链接的义务的根本。虽然此项判决是针对搜索引擎服务商作出的,然而,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也具有普遍意义,不能不引起警惕。作为网络服务商,不能依赖避风港条款的保护。尽管权利人通知不完全符合《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法定要求,但避风港条款还受到民事法律传统的“过错原则”的约束,即对于网络服务商来说,如果“明知”有关信息侵权,仍然进行传播,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这也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最大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