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通道申报手续
特殊通道是指海关代替申报人执行电子申报的作业,用于接受非常规报关单数据的申报。非常规报关单数据是指申报数据不符合报关单逻辑检控的要求,但因情况特殊而允许接受申报处理的报关单数据。
特殊通道适用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通关系统逻辑检查后,判断为不予接受申报、不能进入打印报关单环节的报关数据,经查核证实属于电脑提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如超合同有效期、超合同量等。 (二)计算机提示需要许可证等监管证件不予接受申报的报关数据,经查核确定商品归类无误(需正确归类至第10位),确实是不需要相关监管证件的。 (三)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来料复出料件、进料复出料件、来料成品退运、进料成品退运以及合同核销台账撤销后的来料结转、来料复出料件、进料余料结转、进料复出料件、来料成品退运、进料成品退运等业务,系统不予接受报关且其他途径暂时无法解决的,具体操作办法没有出台之前,适用特殊通道。 (四)其他需要采用特殊通道处理的报关单。 属上述业务范围的情况,企业应根据电脑提示先检查不能发送的原因,例如贸易方式与报关单各项目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如果经检查情况正常,确实需要作特殊通道处理的,则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负责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审批,审批后转审单处进行相关操作。海关电子申报主要流程
(一)操作流程
1.先到录入公司预录入报关单数据,并通过终端向海关发送。 2.报关单首先经计算机逻辑检查,对未通过逻辑检查的给予退单处理;对通过逻辑检查的报关单,经过通道决策系统进行通道判别,将被分派到审单中心人工审单岗位、现场海关接单岗位、现场海关放行岗位。 3.审单中心对计算机系统确定为人工审核的报关单进行审核,对不能满足审单要求的给予退回修改;对需向企业查询相关情况的采取外挂方式询问企业;对需进一步查询资料待处理的采取内挂方式处理;对需由审查的将外转现场验估岗审核;对申报无误的,予以审结。 4.企业可通过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及公共服务查询系统查询报关单审核的情况。对退回修改的报关单,按照有关的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发送申报;对外挂的报关单,企业应按系统提示及时联系审单处说明情况;对外转现场验估岗的报关单,系统显示“与现场联系”,企业应及时携带相关的单证、样品送现场验估岗处理。 5.审单中心人工审结后,根据监管要求将报关单数据分别派到现场海关办理接单复核或现场放行手续。 6.企业通过系统收到审结的报关单信息后,即可打印出相应的报关单(签章确认),并根据报关单上的提示,持相关的单证分别到现场海关办理接单复核、税费计征或现场放行手续。 (二)办理时限 1.海关对电子报关数据随到随审,每天下午4∶30分前发送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在当日内处理完毕。 2.海关对申请删改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随时处理,每天下午4∶30分前收到的有关删改申请须在当日内处理完毕。 3.海关对申报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将详细注明退单原因并及时退回修改;需向企业咨询相关情况的报关单,审核关员在1个小时内做出相应处理。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关于签发2009年度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件的通知
一、2009年度签发证书种类范围:
1.不再签发输美纺织品各类证件; 2.2009年度只签发输欧纺织品产地证、OPT产地证、丝麻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以及输土产地证和丝麻产地证,不再签发输欧英文出口许可证和中文证; 3.2009年纺织品签发与2008年类别一致的输欧产地证和丝麻产地证,原实行监控的八个类别(4,5,6,7,20,26,31,115)需要英文出口许可证的也只签发产地证,原签发的手工制品证和OPT产地证的类别仍继续签发,手工制品证也将配套签发产地证; 4.取消原输欧八个监控类别的企业资质管理。 二、签发程序注意的事项: 1.2009年度输土产地证和丝麻产地证的录入和签发程序与2008年一致; 2.录入、审核与打印2009年度输欧产地证(含原八个监控类别)和丝麻产地证的程序与2008年单独申请输欧产地证和丝麻产地证一致;对于手工制品证,在录入主证后,还需录入中文证,即可打印英文配套证,但不打印中文证;OPT产地证也需录入中文证但不打印; 3.2008年各类纺织品出口证书的录入、审核与打印以及明年第一季度相应的撤换证按原要求办理。
2009年输美输欧纺织品不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和《中欧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于2008年底到期。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87号和2007年第91号公告均已明确输美、输欧部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因此,商务部自2009年1月1日起将不再实行输美21个类别纺织品出口数量许可证管理和输欧双边监控8个类别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输欧双边监控8个类别纺织品仍需要向商务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企业可以登商务部许可事务局网站了解相关信息。同时,自2009年1月1日起,亦不对输美、输欧纺织品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
印尼发布服装进口贸易措施
印尼近日发布进口贸易措施,自2008年12月5日起未来两年内,成衣、鞋类、电子产品、儿童玩具以及食品饮料等5类商品进口必须由正式注册的贸易企业(登记进口商)负责,并经由国际机场或位于雅加达、三宝垄、泗水、棉兰和望加锡的5个指定的大型海港通关,进口还须附有进口港的证明。一般进口商可向贸易部申请成为登记进口商。登记进口商需每3个月向印尼贸易部报告其进口实施情况。
阿根廷进一步限制纺织品进口
阿根廷海关总局日前颁布新规加大对纺织品进口的限制,以加强对本国产业的保护。
此前,阿根廷海关已于本月中旬公布了对部分产品进口的“标准价格”,如果进口产品在海关的报价低于这一标准就将展开调查。而最新规定显示,在这个“标准价格”清单中又增加了纺织品种类,其中包括女式长袜、棉制短袜、羊毛短袜以及棉纱等产品。 为了加强对产品来源地的控制,阿根廷海关将主要进口来源地分为两组,巴西、智利、乌拉圭、巴拉圭和哥伦比亚等南美国家被列为第一组,亚洲国家和地区则被列为第二组,中国就在第二组的名单中。这意味着中国向阿根廷出口的纺织品价格如果远低于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同类产品的价格,阿根廷海关也将展开调查。 阿根廷纺织业指责部分国家通过低价报关等手段进入阿根廷市场后进行倾销,并举例说,中国向阿根廷出口裙子和袜子的单价平均在3.7美元和14美分左右,而阿根廷和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 品的成本价则为10美元和3美元。 阿根廷海关同时表示,今后将根据需要随时对实行进口“标准价格”的产品清单进行调整,以保护本国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帮助它们度过目前的危机。
关于日本的“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有无权利禁止合法生产的产品从国外进口,即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的一方未经进口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同意,将该产品经由合法途径进口至该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和维护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任何企业均不得进行不公平交易活动。该法第2条第9款及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第15号通告对不公平交易活动作了界定,对再销售实施价格控制、干预竞争者交易活动也在其列。知识产权权利人阻止平行进口一般被认为是干预竞争者交易活动的一种情况。虽然第23条规定,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等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独占禁止法》,但为了确保公正交易,日本《反垄断法》目前仍对所有私人阻止平行进口行为持敌视态度。 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作为执行《反垄断法》的专门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指导方针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其中涉及平行进口的,主要是1991年7月11日公布的《关于流通和交易惯例的独占禁止法指导方针》,其中第3部分第3节专门规定了对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设置不正当阻碍行为的种类,明确指出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正常的价格竞争,商标权人或其总代理商为了维持其价格而阻碍平行进口的行为将有违《反垄断法》。
美国对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40%高额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近日投票通过商务部向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高额反补贴税,支持美国商务部向中国进口特定钢管征收40%反补贴税。
来自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两个钢管生产商和美国钢铁联合工人工会2008年初向美商务部投诉中国钢管生产商受中国政府资助,存在不公平价格行为,要求美国政府向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美国商务部作出对从中国进口的钢管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后,还需要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确定美国厂商确实受到进口货品损害,征税命令才能生效。
2009年越南进一步控制进口
为减少贸易逆差,控制进口,2009年越南政府继续执行控制进口措施,如将进口商品分类为需要进口类、需要监察进口类和限制进口类。此外,对日用消费品的进口将采取自动许可证管理,进一步扩大在通关前需纳进口税的商品目录。加强进口商品质量检查,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前提下,使用技术壁垒以限制进口。并计划从2010年1月起对家用电器产品实行强制粘贴节能标志。同时,采取有利于出口的灵活汇率;加大使用国货的宣传。
欧盟通过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议案
欧盟近日通过一项关于化学物质和混合剂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法规议案,并纳入联合国认可的分类准则及标签规则。新法规对化学物质的分类及标签的准则或责任做出规定,填补了REACH法规具体化学物质分类及标签内容的缺失,并与其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欧盟抵御危险化学品的绿色壁垒。为此,输欧化学物质或混合剂制造商和贸易商须引起特别注意。
新法令重点对化学品分类的方法、要求及时间限定等进行了解读。据悉,议案法规旨在为企业设立一个自行分类制度,要求输入物质或混合剂的贸易商必须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1.识别及阐述其危害;2.评估有关危害的资料;3.将有关资料与法规议案所载的危害准则进行比较。标签方面,须提供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可以识别物质或混合剂的资料、危害标志、危害声明、提防声明以及有关危害的补充资料。议案生效后,物质重新分类的限期为2010年11月30日,混合剂为2015年5月31日。现时有关分类、标签及包装的指令将于2015年6月1日撤销。欧委会希望法规议案于今年底获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并拟定指南。欧盟此次调整化学品分类及标签颇为具体,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且包含更多的后续法规制定意图。 据悉,欧盟REACH仅引用《危险物质指引》及《危险制剂指引》(1999/45/EC)的相关规定,而化学品分类及标签议案将取代现行物质分类、标识和包装物质(67/548/EEC指令)及混合物(1999/45/EC指令),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欧盟化学品管理机制。专家分析,化工产业及下游轻工、纺织、医药、机电等行业中有毒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巨大风险一直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预计化学品分类及标签法案严厉程度将和REACH如出一辙,杀伤力非常厉害,输欧化工产品在两者的共同包围下,将被封堵出口之路。
法国暂停含富马酸二甲酯座椅及鞋类进口
法国于2008年12月4日签署“关于暂停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上市的法令”,在1年期限内,暂停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的进口及上市,凡产品或包装中含有含量可感知的富马酸二甲酯的座椅及鞋类制品,一律回收。
瑞士修订糖、甜味食品和可可制品的法令
瑞士近日发布糖、甜味食品和可可制品的法令修订草案。具体修订如下:
第2章“糖及糖制品”的新结构及根据关于人类消费的糖的理事会指令2001/111/EC某些规定的修订。 甜果制品(根据法令GZ 75210/0005-IV/7/2006v.2.7.2006公布的奥地利食品手册第IV版,法典第B22章糖及糖的类型),异麦芽酮糖(根据欧盟委员会决议2005/581/EC)和D-塔格糖(根据食品标准局评估)被吸收为新的糖类型(第13a条第5-7款,第14条第5-8款,附录1第14、16和17项)。 第14条第1款:被修改以符合指令2001/111/EC:净重20克以上必须显示重量(以前是50克)。 第14条第2-3款:这些款项包含关于液体糖、转化液体糖和转化糖浆标签的新规定,依照指令2001/111/EC。 第31-53条:定义被修改以适应关于人类消费的可可和巧克力制品的指令2000/36/EC的限制。
喀麦隆禁止进口危险玩具
喀麦隆大部分地区禁止出售某些种类的玩具,如鞭炮、手枪等。目前喀麦隆的玩具主要从中国进口,但一些质量不好的玩具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不良影响。这类产品的进口缺乏检验,目前喀国内也没有对进口的玩具产品进行检查的规定。
喀有关人士呼吁,虽然进口玩具是免检的,但是进口商不应该进口如手枪之类的危险玩具。
西班牙废旧电池回收法令生效
西班牙废旧电池回收法令生效,要求该国电池生产厂家和进口商通过设立回收点、向公共财政缴纳处理费等方式参与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并规定有关部门应采用最先进的技术对回收的废旧电池进行环保处理。这意味着今后向西班牙出口电池,还须为其回收买单。
法令设定了废旧电池的回收率2011年应达25%,2015年为45%,回收范围涉及干电池、蓄电池、工业用电池等各类废旧电池。西班牙每年消费约4亿节电池,但废旧电池回收率仅为18%。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除应在抓紧研发无汞、无镉电池的新型环保替代电池上投入人力与资金外,还应在研究承担废旧电池的回收责任上有着更为迫切的压力与动力,一种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境外回收系统,研发废旧电池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再生利用的新技术。除此之外,各企业应对各国高筑的电池技术性贸易措施予以密切关注。
美国拟修改化学品管理法案
继欧盟化学品新规REACG实施以后,我国产品出口又将面临新一波“绿色考验”。美国有关改进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的听证会将召开,修改后的法案将被新的化学品管理制度所取代。
美国此番对已有三十年历史的有毒物质控制法案进行修改,意图明确,相关企业须密切跟踪并关注。美国国会通过有毒物质控制法案,授权联邦环境保护局跟踪管理在美国生产或进口到美国的7.5万种工业化学品。联邦环境保护局对这些化学品进行重复性审查,并可以要求对那些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品进行报告和测试。 检验检疫专家分析,化工产业及下游轻工、纺织、医药、机电等行业中有毒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安全和环境带来的巨大风险一直是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也是当前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焦点。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我国各类与化学品有关的企业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管理机制,进行各种类型的健康和环境测试、在生产过程中采取质量控制、坚决取缔危害化学品的使用;对于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案修改的最新动态应积极关注,尽早启动应对措施,了解上游化工企业应对化学品法令的情况,提早做好原料供应商的选择工作。
韩国拟修订畜产品标签标准
韩国食品农林渔业部、国家兽医研究检疫局日前发布《畜产品标签标准修订草案》。涉及人类消费的畜产品,如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等。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畜产品专业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在畜产品加工商的名称和地址旁边;营养参考值列出的维生素和矿物质营养标签对所有畜产品是允许的;如果是配方奶,要标明营养成分名称及含量,而不仅仅是营养参考值百分比。
加拿大提出《磷浓度法规》修订提案
加拿大环境部日前发布G/TBT/N/CAN/247号通报,涉及家用衣物洗涤剂、商业和工业用衣物洗涤剂、餐具洗涤剂和家用清洁剂。
《加拿大磷浓度法规》于1989年生效,包括对衣物洗涤剂2.2%的浓度限制。这次磷浓度法规修订提案,将扩大法规的范围以包括其他洗涤剂和清洁剂,并降低磷浓度许可限制值。修订提案特别规定:家用衣物洗涤剂的磷浓度限制值从目前的2.2%降低到0.5%;2.2%的磷浓度限制值也适用于商业和工业用衣物洗涤剂;提出了0.5%的家用餐具洗涤剂磷浓度限制值(包括手工洗涤餐具用的肥皂和自动洗碗机用的洗涤剂);提出了0.5%的家用清洁剂磷浓度限制值。
出口欧盟化妆品原料年底前须注册
按照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的法规》(简称《REACH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输往欧盟的化妆品原料,进口量在1公吨或以上的,生产企业或出口商于2008年12月1日前为这些物质预先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
根据《REACH法规》规定,须办理注册的产品在2008年12月1日前完成预注册并取得欧盟预注册号的,才能享有欧盟规定的2—10年不等的注册过渡期。否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将直接面对正式注册,未完成注册前,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我国出口欧盟化妆品,主要品种为彩妆盒、唇彩、眼线笔、眼影、指甲油、粉底霜以及原料等。为避免相关出口企业因未注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综合考虑自身规模、未来发展定位、市场选择和成本核算等因素,慎重决定是否进行预注册和注册。欲注册企业更应抓紧时间,进一步收集整理《REACH法规》中关于化妆品原料注册的相关规定,加强学习研究,尽快开展出口欧盟化妆品原料注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