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十大社会责任缺失案例后续报道:奔驰】
□本报记者公秀华/文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张显峰对于刘女士诉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质量侵权纠纷一案仍然记忆犹新。在接手这一案件时,他也没有想到这条维权之路会如此漫漫一场持续一年半的诉讼 事情的发生要追溯到2006年7月的一天,原告刘女士的丈夫刘玉庆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外出时不幸撞到树上,而车祸发生后,正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并未弹出,这导致刘玉庆抢救无效死亡,而位于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弹出,乘客孙某只是受伤。之后刘玉庆的妻子便委托北京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显峰、李春艳等人一纸诉讼将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车祸中安全气囊未弹出,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是造成丈夫死亡的惟一原因,故向生产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近110万元,并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召回及赔礼道歉。 而北京奔驰公司则辩称,涉案车辆安全气囊系统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缺陷,涉案车辆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而非质量缺陷造成。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判定北京奔驰公司和哈尔滨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65万元人民币后,北京奔驰公司不服,仍提起上诉,它始终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气囊能否弹出的真正原因根本未查,对驾驶者刘玉庆是否系安全带的事实认定不清。同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刘玉庆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交通事故,是刘玉庆本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安全气囊的质量问题,而且原审判决以副驾驶安全气囊打开乘员未死亡,直接推定驾驶位置气囊如打开驾驶员必生还的结论是错误的。 但是二审判决并没有如北京奔驰公司的愿。2008年11月二审驳回了北京奔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就是这样一件案例,在一拖再拖的情况下竟然用了一年半的时间。说起这件事,张显峰仍然显得很无奈,“一审所用时间还比较正常,但是二审时北京奔驰公司提出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一直拖到奥运结束后。”审判过程悖论重重 虽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北京奔驰公司一直坚持涉案车辆安全气囊未打开是由于故障而非质量缺陷,而在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仍然及时履行了判决结果。梅赛德斯-奔驰(中国)媒体公关部工作人员介绍,这件事已经得到妥善的解决,但是当事方北京奔驰公司却始终未有回复。记者通过向原告代理律师张显峰核实了解,北京奔驰公司确实已经赔偿原告65万元的费用。但是对于整个案件,张显峰仍有一些不满意的地方,“事故发生后,北京奔驰公司理应派人过去对于涉案车辆进行保全,只有将涉案车辆保管好,才能为之后的质量追踪提供依据,但是他们并没有很负责任的处理这件事,致使涉案车辆根本找不到了。而在审判过程中,北京奔驰公司方面多次要求对车辆气囊进行鉴定,可是涉案车辆都已经找不到了又怎样做鉴定呢?他的要求本身就是一个悖论。”说到这件事,张显峰律师认为北京奔驰公司的要求已经很不符合逻辑了。 而更为重要的是,北京奔驰公司一再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却交不出安全气囊的企业标准。据张显峰律师介绍,厂家方面未能对事故车上安装的气囊出具汽车出场日2003年9月5日之前的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的报告,违反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我国目前尚无气囊产品的产品标准,只有气囊部件的实验标准,也缺乏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而上诉人不能提供事故车上安装的气囊的企业标准及按企业标准检验合格的报告,本身就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一方面,目前国内汽车气囊鉴定机构均未能取得法定授权。“在这样既没有企业标准,又没有法定授权的汽车气囊鉴定机构,涉案车辆又找不到了的情况下,我们又怎样对这样的‘三无’东西进行鉴定呢?”张显峰说,但是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均回避掉了这一环节。 没有捅破的窗户纸 从原告将北京奔驰公司告上法庭起,这一案件就引来广泛关注,其中也不乏对审判结果“难以服众”的质疑之声。张显峰也曾收到很多电话和邮件,对案件的审理提出疑问,他认为,这些质疑主要是因为一审、二审判决中都没能指出北京奔驰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汽车所使用的安全气囊没有国家标准,更没有企业标准造成的。“按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第(4)项规定: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这是一种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而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汽车行业,但是,一审、二审中这层窗户纸一直没有被捅破。” 安全气囊作为汽车组成的重要部分,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制定质量标准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事实上,因气囊引起的纠纷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包括奥迪、奔驰在内的顶级豪华品牌都无法逃避这个问题。而绝大多数相关气囊未打开的事件处理结果几乎都相同,消费者起诉,最后因为没有相关的立法标准、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而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来说,国家出台相关的气囊制造标准、成立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汽车气囊鉴定机构是当务之急。 “而对于厂家来说,不应该仅仅赔偿受害者相应的赔偿金就完事了,更为重要的是,真正对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审查和鉴定,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再次发生,这才是真正负责任的态度。”张显峰律师说。作为国际性知名并且为中国消费者极度信任的大品牌,北京奔驰公司的态度不仅不负责任,而且近乎漠视花费百万元购买其产品的中国消费者的利益。【相关链接】 安全气囊的雏形是美国人Jhon.W.Hetrick发明的安全气垫。1952年,Hetrick发明了他自己称之为“汽车安全气垫”的装置,用来减轻急刹车或正面碰撞带来的严重伤害。早期的气囊主要用于与其它安全装置一起防止飞机着陆时与地面的碰撞。1960年,安全气囊技术开始在原有的基础上研制并转为民用。上世纪60年代末,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委员会(NHTSA)开始建议制定一个可选择的安全气囊法则,鼓励汽车厂商去发展安全气囊。 在命悬一线时,气囊的优劣关乎生死。美国生产的轿车在1995年下半年开始全部装用气囊,欧洲、日本新生产轿车的气囊装用率也几乎达到100%。公开资料显示,1984年美国就将安全气囊纳入法规,制定了《联邦汽车安全标准》,对包括安全气囊在内的汽车安全部件进行规范,欧洲、日本也都有相应的法规进行严格的汽车安全监管。根据美国有关机构的统计,安全气囊居美国人最看重的十大安全装置之首,仅2004年,在美国有超过140万辆的汽车由于安全气囊的问题而被召回,因安全气囊引发消费者质疑的也不仅只有丰田,现代、日产等都有过类似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