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检索系统 最有影响力的10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中国经济、对于企业界、对于企业家都有深远影响。 值此建国60周年之际,经过详细分析与比较,我们选择了其中十部对中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及典型意义的法律法规,它们分别是《宪法》(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颁布施行,现行《宪法》为1982年版本)、《中外合资法》(1979年7月施行)、《企业破产法》(1988年11月试行)、《公司法》(1994年7月施行)、《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施行)、《证券法》(1999年7月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施行)、《非公36条》(2005年2月施行)、《物权法》(2007年10月施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施行)。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集中的评述,希望能向读者阐明其意义所在。评述内容主要包括每部法规的诞生背景、出台经过、主要内容、对经济界、企业界的重要影响等。 鉴于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大部分法律均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当时局势所需。为使时间顺序能有更好衔接,原则上文中我们重点介绍其首次颁布的时间。 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前三十年我国经济立法乏善可陈,故这些对经济界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在后三十年,这是历史原因,我们无从改变。 严格意义上讲,“非公36条”不算一部法律,但其对于经济立法、对于经济界、企业界所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鉴于其重要地位和意义,所以我们将其选入。 同样,《宪法》也不算一部经济类法律,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经济立法都以之为基础,并且我国《宪法》经过多次修订之后,其中所涉的经济内容,如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物权的保障、收入及分配模式等相关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立法的进一步推进和完善。 最有影响力的10部法律法规 撰文 本刊记者 吕斌 1.《宪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它是在建国前夕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1954年《宪法》中,确认了中共中央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承认现有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资本主义经济等5种经济成份,明确规定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该部《宪法》还确立了国有经济在我国的主导地位,并规定各行业、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一切资源都为全民所有。这一部对我国经济发展确立了原则基础的法律,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对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 接下来,随着国内形势的变化,我国又在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修订颁布过三部《宪法》。其中最后一部《宪法》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过多次修订,《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加强经济立法、完善经济宏观调控、吸收外资等内容均做了重要体现,为各种相关经济法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点评: 《宪法》中第五条依法治国、第十一条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第十三条物权保护、第十五条市场经济体制、第十八条引进外资等相关经济规定是其经济内容的体现,也是我国经济立法的基础。 2.《中外合资法》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8日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为中国打开经济合作大门、允许外商直接投资中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今早已在中国遍地开花的外资企业,在1979年还是一个闻所未闻的“新名词”。中外合资经营在当时仍然是经济领域的一个“禁区”。尽管当时中国已向世界敞开了大门,但与世界隔绝多年的中国,仍让西方的企业对于在中国投资顾虑重重。 在邓小平的亲自过问下,尽管在外资投资领域、外资所占比例等方面还存在较大争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还是在短短的3个月内便诞生了。它是在我国尚无三资企业的情况下,吸收国外的经验制定的,属于典型的法律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不久,为配合中美直航需要,1980年5月1日,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公司正式营业,获得了中国工商部门颁发的中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001号。 随后,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建国饭店、长城饭店、中国迅达电梯、天津王朝葡萄酒等中外合资企业相继成立,成为《中外合资法》实施后,首批设立的合资企业。1984年,在引进德国利勃海尔电冰箱生产技术的基础上,青岛电冰箱总厂成立。这就是日后海尔集团的雏形。 点评: 以此法为基础,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于1986年和1988年相继制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资法律体系,被称为“三资企业法”。从而揭开了中国外资企业时代的大幕,中国也开始逐渐走向世界。 3.《破产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建国以后,我国形成以全民所有制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国营企业一直有相当部分长期亏损。过去,这些实际上早已破产的企业一直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一直到1986年8月3日,我国破产第一案——沈阳市防爆器材厂破产的出现。 这一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民商制度的重大事件,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使得破产这一市场的必然现象成为一种法律事实,并为法律规范所调整,改变了破产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 首部试行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经济改革、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此法针对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非全部企业。作为一部试行的法律,由于一直没有正式的《企业破产法》出台,这一试行就是21年。 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得以通过,这也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它的诞生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 点评: 国企也可以破产了,这一举措打破了铁饭碗制度,更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更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从这部法律开始,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开始按照制度破产,国有企业整体活力开始明显提高。 4.《公司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经过改革开放后十几年的发展,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企业进入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时期。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为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主要市场竞争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法》应时而生,国有企业开始由过去的工厂制改为公司制。 《公司法》的主要内容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对于公司设立、股权组成、董事会制度等做出了明确规范。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广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当然,由于首部《公司法》设立时期浓郁的计划经济痕迹和为国有企业改制量身定做的制度框架,再加上研究的不彻底,该法在公司资本制度、负责人监管、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很多局限性,也由此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所以在1999年、2004年、2005年等,立法机关又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修订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加强了对验资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立下了汗马功劳。 点评: 这一部法律起到了指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初期的国企改革、按资本运作形式划分企业性质以及规范民营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架构等作用。 5.《对外贸易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放政策正式摆上议事层面,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逐步成形。对外贸易的发达以及外贸行为的增加,都在税收、物流、进出口以及产业保护等方面对立法有了更多迫切要求。《对外贸易法》即是应改革开放后,我们对外贸易的逐步发展而诞生的一部专门性法律。 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扩大开放成果、知识产权维护、保护国内产业、促进中国企业与世界接轨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全球对外贸易制度逐步法律化和规范化的今天,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04年,《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针对国外企业在对外贸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贸易保护措施。针对最近几年我国频频遭遇到的贸易摩擦问题,专门增加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的章节,以避免他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利益。 点评: 伴随着中国成为世界工厂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部法律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成为中外贸易中各种行为规范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此法框架下,国内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外向型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外贸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 6.《证券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闲散资金日益增多,而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缺口问题却十分突出。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各方面要求建立长期资金市场,恢复和发展证券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便在改革中应运而生。 1986年8月,我国首次证券交易业务在沈阳出现,随后上海等几个城市逐步跟进。1988年4月和6月,财政部先后在全国61个大中城市进行转让市场的试点。到1990年,全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已基本形成。 1990年11月26日,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并于1990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成为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91年12月1日,我国另一家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宣告成立。两家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分散的场外交易进入了集中的场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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