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节:第2章新《劳动合同法》——福兮?祸兮?(2)



系列专题:《走出困局:危机下企业自救之道》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日渐逼近,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恐惧如影相随,在他们看来,新法带给他们的都是坏消息:

  人力低成本是中国企业的优势资源,旨在保护劳工的新法无疑是对人力成本的一次挑战,诸多企业的价格优势不复存在,其竞争力会大打折扣;这对原本利润空间狭小的企业更是一场生死考验,因为人力成本的提高会让他们不堪重负,利润再次被压缩,生存亦成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却不能附加以有效的激励机制,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力的缺失将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会不会成为疗养院?新《劳动合同法》会不会矫枉过正,不利于中国经济竞争力的提升?

 第11节:第2章新《劳动合同法》——福兮?祸兮?(2)
  新《劳动合同法》还未出台,正反双方就在大小媒体甚至街头巷尾进行唇枪舌剑。正方认为,新法可以让中国尽早结束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时代,有利于提升中国的竞争力;反方则认为,新法出台,过早削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被新法逼迫的产业升级很有可能是早产儿。无论正反双方如何针锋相对,有一点却是毋庸置疑——新法将导致劳动力成本提高。

  与旧《劳动合同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为劳工撑起的保护伞越来越大,增加了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这都让资方感到了成本之殇。

  那么,新法实施后到底给企业增加了多少成本?2008年2月11日的《中国青年报》,向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调查样本:

  以南京市一个不为员工缴纳五险、辞退员工不给经济补偿、不实行带薪休假的企业为例:

  在社会保险方面,按照南京市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为每月1 189元,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保五项保险合计每人每月缴费536?73元,其中个人承担140?79元,企业每月要为一名员工缴纳社保费395?94元。

  辞退员工的企业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企业实际上每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是12个月,而是变成了13个月。以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企业每年要多支付850元。

  关于强制带薪休假的规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10年以下必须带薪休假5天,否则要按照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企业对于这项的支出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照此计算,员工每月实际工作日为20?83天,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每个工作日工资为40?8元,如果不允许员工带薪休假,企业每年要向员工支付612元。

  以上3项,企业每年为每个员工多支付6 214元,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资计算,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涨了61%。

  新法还未实施,企业已经开始叫苦连天:南京一家物业保洁工程公司,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部分和带薪休假部分,为公司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增加的劳动成本挤掉了他们14%的利润,而他们的毛利润还不过20%;南京一家加工出口铁制品的企业,新法实施后,他们就每月增加20多万元的工资;北京鼓楼一家酒店的老板每月要为其酒楼的400多名服务员多支出144万元的保险。

  对于很多草根企业,新法实施点中的是他们的生存死穴,劳动力成本上涨直接让他们步履维艰。其中,让企业心忧的还有新《劳动合同法》力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就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这看上去很美的新《劳动合同法》,是对铁饭碗时代的回归,为资方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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