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资法 动议修订《国资法》 国资委欲“一统”国有资产出资人
依据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的总体精神,国务院国资委(下称“国资委”)已经动议对《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国资法》)进行修订。自该法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还尚未进行过修订工作。 国资委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起草《国资法》修订方案。《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修订工作的重点之一是“理顺国资监管体系”,通过修法,将各级国资委确定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 而现行《国资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意味着国资委并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唯一代表,如果按照国资委的上述修法思路完成修订,国资委或将在除中央金融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领域内,实现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大一统”。
目前,国资委已经就此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时止,国资委的这一“修法动议”尚未确定列入新一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唯一”代表 国资委目前提出的《国资法》修订思路围绕“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权”展开,国资委倾向于通过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国资委(包含中央和地方)确定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唯一代表。 主导之争? 在颁布实施将近5年之时,作为除中央直属金融类企业之外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国资委开始考虑对《国资法》进行修订,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需要。目前,国资委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起草《国资法》修订的有关方案。 记者了解到 ,国资委目前提出的《国资法》修订思路围绕“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权”展开,国资委倾向于通过法律修订的方式,将国资委(包含中央和地方)确定为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唯一代表。 根据现行《国资法》,国资委并不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唯一代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授权的方式,非国资委的有关部门,也可以承担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职能。按照这一法律框架,文化部等中央部门以及地方相关职能部门,都有“归属”于自身体系的国有企业。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国资法》考虑到了当时的历史条件,所以在其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不过,记者了解到随着时机和条件的逐渐成熟,中央有关部门开始考虑,将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统一归并到各级国资委,并由各级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 “很重要的一点,伴随经济环境发生的复杂变化,国企改革被赋予了重要的历史使命,出资人代表如何更好履行职责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国资委的监管体系之下,无论是产权管理、业绩考核、薪酬评价、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制度,并有专职的部门来负责,相对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履行明显具有优势。这也是理顺国资监管体系的重要条件。”上述人士表示。据了解,目前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并不罕见,比如文化部下面就有不少直属的大型文化企业,而在地方,这种情况则更加突出。 一些资质比较好的企业往往被留在原有政府部门之下,国资委是拿不到的,最多能够共同监管,真正划归给国资委的往往是那些发展比较落后,需要补充资源的企业。 一位地方国资委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些资质比较好的企业往往被留在原有政府部门之下,国资委是拿不到的,最多能够共同监管,真正划归给国资委的往往是那些发展比较落后,需要补充资源的企业。” 知情人士则透露,“目前修法动议已上交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但从财经委的态度来看,积极性好像不是很大。”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一个法案能否列入新的五年立法规划,有很多权衡的因素和条件,有的呼声很高最后不一定能列入,有的当时可能讨论并不多但最后会被列进去,所以,国有资产法的修改能否最终进入正式的修法程序,还有待下半年的决定。” 2003年4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挂牌成立,作为政企分开的践行者,国资委被定义为国务院的特设部门,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当时,来自国资委的负责人特别强调指出,“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部门,不是行政部门,是代表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当时,国务院下属只有100多家大型央企。 此后,各个省级政府相继成立了省级国资委,并陆续向地(市)级拓展,然而,越是到地方,越能发现很多国有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很难归并国资委的统一管辖之下。 根据27个省级国资委的统计数据,2011年与2010年相比,14个省级国资委的监管覆盖面有所扩大,湖北、海南等地监管覆盖面扩大了5个百分点以上。继4个直辖市实现监管全覆盖之后,山东、河北、江苏、宁夏、青岛等近20个省市国资委的监管覆盖面超过或接近90%。长沙、郑州、聊城等市实现了全覆盖监管。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大部分区县也基本实现了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特定行业和领域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取得一定突破。广西、内蒙古、昆明、沈阳等地国资委将金融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深圳等地国资委将文化、科技企业纳入监管范围,陕西省国资委将事业单位改制企业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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