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桃花符 反垄断斩断“价格公约”



     8月12日,国家发改委对操纵黄、铂金饰品价格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以及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等5家金店进行处罚。

  5家金店被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09.37万元。鉴于行业协会在组织各金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中起到了主导作用,情节较重,社会影响较大,依法对其处以最高50万元罚款。

  至此,备受关注的上海多家老字号操纵黄金饰品价格案尘埃落定。

  上海金价不简单

  据了解,在上海大多数金店,都会向消费者公示“今日金价”。

  由于中国黄金市场尚无定价权,一般黄金交易所黄金价格与国际金价涨跌步调、幅度几乎趋于一致。

  但是在上海金店公示的“今日金价”,与国际金价,显然相距甚远。

  当消费者对公示的“今日金价”产生疑问时,店员均表示该价格是“上海地区指导价”。

  某黄金行业央企驻上海业务负责人表示,上海黄金零售行业在定价上长期来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几家大型金店价格高度趋同;在工费另算的前提下,所公示的黄金价格和真实的黄金价格相差甚远。

  而当记者致电国家黄金行业权威机构,对方工作人员脱口而出的一句话就是:“上海的黄金市场和北京不一样,和全国的市场都不一样,因为上海有一个黄金饰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操纵价格

 斩断桃花符 反垄断斩断“价格公约”
  随着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豫园商城等上海主要金店负责人因涉嫌价格垄断被国家发改委调查的新闻传出,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就陷入了舆论漩涡,在上海市黄金饰品零售行业运行多年的“价格自律规则”也因此被曝光。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其官方资料显示,该协会成立于1996年12月,主管单位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协会现有各种所有制会员单位226家,行业覆盖面达到85%左右,市场销售占有率达90%以上。

  该协会与上海数家大型金店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人事任命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程秉海任会长。豫园商城其下属老庙黄金、亚一金店均是上海老字号金店。在上海从事黄金销售的企业,每年缴纳6万元会费,即可成为该协会的“会长单位”;而成为“副会长单位”,每年需缴纳的会员费为2万元。

  据了解到,即便是成为“副会长单位”,许多外来金店在协会内仍然没有话语权。

  为了操纵价格,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出台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该《细则》由老凤祥、老庙等企业与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要求上海地区金店在对所售黄金、铂金产品进行定价时,均不许超过协会所约定“中间价”的正负2%或正负3%。

  “《细则》是在会长会议上通过的,但是其他金店只有知晓权,没有对这个规定的否决权,也无法阻止协会通过这个文件。”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据悉,由于老庙黄金、城隍珠宝、亚一金店、老凤祥四大金店在协会人事上的高度渗透,该协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就是上海本土金店操纵市场、垄断价格的工具。

  中间价让金店轻松盈利

  根据《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黄金、铂金饰金价的定价原则是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铂金原料价以及上一年黄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家的运营成本,包括人工、包装、税收、租金、开发、广告、行政管理等费用所确定的零售市场协调价。

  这意味着,老凤祥、城隍珠宝等金店的“今日金价”既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金价、更不是当日的国际金价。

  也就是说,老凤祥等金店几乎不必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企业所销售的每克黄金都覆盖了其成本,如果在基准价上有所上浮,无论上浮多少,都是生产的利润,这个模式,代表着他即使不做加工,直接把他的原料卖给消费者,也能赚钱。

  据了解,在境外和我国香港地区,零售的黄金饰品均是“按件论价”,每件首饰的黄金原料按当天的国际金价进行折算,并不额外有所加价,而加价部分的“佣金”,按每件饰品不同的工艺精度收取,销售企业所有的费用全部折入“佣金”内,“佣金”直接体现了饰品的设计、工艺水平甚至是企业的成本控制,非常透明。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搞的‘细则’,其实是打着‘价格自律’旗号的操纵和控制价格的工具。”有业内人士表示,“有了这个工具,老凤祥等几家市场份额很大的企业稳稳当当赚钱,研发设计等都不用做了,扔给深圳、广东、浙江的加工企业就行”。

  一位从事珠宝行业十余年的业内人士分析说,不同金饰品品牌,其品牌含金量不同、货源不同、经营成本各异。因此,各家的利润率也相差不少。对消费者来说,同一价格水平下,肯定会选择那些知名品牌。

  因此,对于老凤祥、老庙黄金、城隍珠宝、亚一金店等来说,凭借其相对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执行“中间价”对他们的销售最有利。

  据一位不愿具名的黄金行业央企驻上海业务负责人透露,上海黄金零售行业在定价上长期以来存在严重问题,主要表现为:几家大型金店价格高度趋同,在工费另算的前提下,所公示的黄金价格和真实的黄金价格相差甚远,金条和黄金饰品按照统一价格售卖。

  协会与物价局一度交锋

  其实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01年。

  当年4月,我国宣布取消黄金“统购统配”的计划管理体制。同年8月1日,国家放开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管制。当时,全国各地黄金饰品企业之间就开始打起价格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1年8月6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上海宝玉石协会召集了包括老凤祥、老庙黄金、亚一金店等在内的13家主要会员单位,拟定了行业自律价。

  该行业自律价一经公布,就引来了上海市物价局的关注和质疑。2001年12月,上海物价局依据价格法认定上述13家黄金饰品企业制定黄金“行业自律价”的行为属于“价格联盟”,并对其开出了行政警告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执行最低基准价。

  不过,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认为,在国家放开黄金饰品零售价格的背景下,行业协会确定“行业自律价”旨在规范市场,且成功地制止了企业间低价竞销、恶性竞争的价格战。

  2002年1月,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受13家受罚企业的委托,就该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最后上海市物价局被认定为处罚程序不当,该处罚令也被取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表示,反垄断法出台之前,对于企业的垄断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法律规定的尚不明确。

  2002年的那次交锋以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和13家企业的胜利而告终,自此“行业自律价”似乎也有了名正言顺存在的理由。2004年2月,该协会又出台了《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协会对饰金价拟定一个中间价,各金饰品经营者应以中间价为基准,上下浮动正负不超过3%。

  《办法》不仅要求协会会员单位遵守执行自律价格,非会员单位也要遵照执行,否则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处罚。

  后来,协会又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细则》也是在《办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垄断行为被认定

  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俨然是此次被曝“涉嫌操纵”事件中最重要的主体。

  经查实,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分别于2007年7月、2009年1月、2009年10月、2010年2月、2011年11月21日多次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商议制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黄金、铂金饰品价格自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价格自律细则》”),约定了黄金和铂金饰品零售价格的测算方式、测算公式核定价浮动幅度。

  执法人员依照 《价格自律细则》中规定的测算公式以浮动范围制作了某商品测算价格及浮动范围表,经测算对比,老凤祥银楼、老庙、亚一、城隍珠宝、天宝龙凤五家金店黄铂金饰品零售牌价全部落在测算公式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并且调价时间、调价幅度以及牌价高度一致。

  此前有媒体援引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一位负责人的回应,称《细则》已于2011年5月终止。

  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对记者表示,即使协会在2011年废止了该《细则》,但是协会事实上是否还存在垄断行为,或者《细则》的影响有没有完全消除,还有待于执法机关的调查。

  王晓晔表示,行业协会本就不该具有“价格协调”的功能,因为竞争性企业坐在一起“协调价格”的结果往往是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在一些涨价事件背后,都或多或少地夹杂着行业协会进行“价格协调”的影子。此前浙江省富阳市造纸行业协会、湖南省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就因为组织会员企业达成价格垄断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

  黄勇对记者介绍说,行业协会是滋生价格联盟的温床,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在世界范围内,行业协会一直是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对象。

  处罚太轻受争议

  垄断被认定了,但是处罚太轻了,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质疑。

  中金公司日前发布一篇题为《反垄断调查从轻处理估值有望回升》的研究报告,称此次对老凤祥的处罚影响不大,力度小于奶粉案天价罚单。中金公司在研报中表示,处罚金额仅占2012年公司整体收入和净利润的0.01%和0.5%,对今年业绩影响有限;废除垄断价格之后,依托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及消费者认可,估计公司销售亦不会有太大影响。

  被监管部门开出反垄断罚单,但公司股价却在被罚之后出现大幅上涨,这一反常现象出现在被判垄断金价的老凤祥身上。分析人士对此表示,发改委对老凤祥开出的323万元罚金不足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的0.01%,与此前预测的20亿元罚金相差甚远,因此市场出现反弹。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况杰表示:我觉得确实罚得轻了,罚款的轻重应该有统一的标准,自由财政权不能过大,按照营业额的1%,本身这个标准我觉得已经很低了,另外营业额的认定是在哪段时间,哪个范围的认定,这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而现在的处罚这样起不到警示作用,更起不到处罚的作用。”

  还有人抱怨:罚款有什么用?罚了又不是退款给消费者,企业会不会堤内损失堤外补,最后还是从消费者那里补。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些规定可以来遏制这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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