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贫困理论 权利贫困的道德后果



     要让中国梦惠及到农民,就必须解除农民的权利贫困枷锁,在国家的基本人权、基本政策等方面,做到让所有人都一样。

  前不久发生的山东毒姜农事件引发了一些争议,这是好事,让我们看到事物的多面性,当大众义愤填膺地谴责姜农们的道德败坏和人心沉沦时,我们是否意识到被自身的潜意识刻意遮蔽的另一面:那群至今沉默的姜农的权利贫困。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农民和农村的权利贫困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是长期而广泛存在的事实。权利的贫困对中国各个社会阶层来说,都存在,只是程度不一而已,但对农民而言,其权利贫困的程度尤其严重。从乡党委书记出来的李昌平,对此有很深体会,他曾在一篇文章中分析了农民和农村的十几个方面的制度贫困,涵盖农民和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权利贫困理论 权利贫困的道德后果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农民的权利贫困是不争之事实,那么,他们的权利贫困会引致道德的堕落吗,进而会对农村社会的文明发育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而农村文明水准的低迷,反过来又会怎样降低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准?诸如此类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

  我认为,在农民权利贫困和社会道德堕落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尽管我们可以在现实中看到许多贫穷但坚守做人原则的普通农民,也尽管自古就有所谓“礼失求诸野”的说法,还有,一些人怀着良好愿望,希望农村没有受到城市文明的过度污染,在农村还能找到一片净土,一种淳朴,不过,我依然要说,从社会整体以及农民群体的自然道德水准看,并不能否认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我们在现实中同样可以感受和观察到,大量权利贫困引致道德低下的事例。它们的内在联系不难从学理上得到解释:如果一个人不能从正当的渠道获取生存所需之资源,那么,他就只能通过破坏法律或道德的方式,以一种非正当的手段去取得。打个简单的比方,一个人在极度饥饿的情况下,是极易去偷、去抢、去卖身的。无疑,偷、抢、卖身行为是为文明社会所不容的,违反了人类形成或制定的法律、道德、廉耻,但在饥饿者看来,它不过是维持生存的手段,在生存这个最大的“原则”面前,一切都是渺小和不足道的。这并非是一个极端事例,我们从过去对人类历史大饥荒的一些记载中,就常看到人吃人的现象。

  今天来说,当一个人或少数人其权利受到排斥,他可能还会遵循个人良心和人类文明与社会规范的指引,表现出一种德性,但是,若受到排斥的不是少数人,而是一个群体,而且这种排斥是一种有意识的国家制度的不公时,特别是这个群体在社会人口中所占比例还很高的情况下,要保持这种德行就很困难,因为他们直接面对着生存资源的竞争,人数越多,竞争也就越激烈,而这种竞争,只能是一种向下的,打回人性底线甚至突破底线伦理,沦为纯粹动物层次的生存竞争。因为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果一个人不变得比别人更无耻,更不择手段,他就不可能比别人获得更多的生存资源。如果他保持歉歉君子之风,品德无疑很高尚,但紧接着而来的,可能就是贫困乃至死亡。因此,对多数人来说,可能宁愿选择良心坏了,而不选择贫困,毕竟,在一个普遍沉沦的社会,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人,太少。

  可见,农民的权利贫困无论从现实还是学理层面,对农村社会的文明发育都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它直接会降低农民的道德水准。孙立平有一个备受争议的观点:社会堕落,穷人也会随之堕落;穷人堕落的速度甚至超过整个社会,因为穷人没有资源去抵御堕落。对此我很赞同,其实这个道理不难理解。

  在农民的整体道德水准下降后,它当然又会反噬社会,使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准下降。原因很简单,当一个社会农民占据人口的大半,再加上直接和间接受农民影响的人群,这个人口基数就更庞大,假如他们因为权利问题而处于不幸状态,整个社会能够幸福得起来吗?肯定不能。何况,农民还会通过多种渠道将不幸输送出去,让其他阶层“分享”农民的不幸。其是在当今分工细化,各个阶层互相依赖的情况下。

  所以,要让中国梦惠及到农民,就必须解除农民的权利贫困枷锁,在国家的基本人权、基本政策等方面,做到让所有人都一样,一视同仁,这不能只是口头说说,而需要政府采取实际行动。事实上,对农民而言,国家有一个加速还债的过程,因为整个社会,包括城市阶层,亏欠农民的实在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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