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列入千家品牌指数(智能家居品牌)监测范围的某智能家居品牌(广州某某公司,原告方)因为不认同品牌指数监测的排名结果和以此为依据产生的品牌奖项,将千家网(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方)告上法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被告千家网(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胜诉,2008年,原告广州某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例被称为“品牌评奖第一案”引起过极大的轰动,全国多家主流媒体均进行了报道,这是一起涉及到行业网站媒体是否有权进行品牌监测、品牌分析以及品牌监督和品牌评选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行业网站媒体只要是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事其熟悉的行业领域的品牌监测与品牌服务,都是合法的,应当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这也给了千家网从事品牌监测与品牌顾问服务更大的信心上的支持。
案例回放:
2007年11月22日,广州某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广州智家公司及其主办的“千家网”专门从事智能家居行业传播工作,根据自己设计的方式每月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指数”排名并在“千家网”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排名结果;每年年底举行“建筑智能化峰会”,并排出“十大智能家居品牌奖”。广州智家公司把广州某某公司排名在“十大智能家居品牌奖”第十名。但是,广州某某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及服务在同行业中处于遥遥领先地位,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盛誉。广州智家公司作为一家普通公司无权对智能家居进行排名。广州智家公司未经广州某某公司同意,也未向其索要排名所需资料,就将其家居品牌排名靠后并公开,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在智能家居行业排名最后,因此,广州智家公司侵犯了广州某某公司的名誉权。据此请求:
1、广州智家公司立即为广州某某公司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性的报纸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2、广州智家公司赔偿广州某某公司100000元经济损失;
3、广州智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广州智家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不存在侵犯广州某某公司名誉权的事实,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千家网胜诉
原审法院查明,广州智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智家公司)从2005年起开始在其主办的“千家网”上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品牌指数排名,每月公布排名结果;每年年终综合评分产生“十大智能家居品牌”,并在年底举行的“中国国际建筑智能化峰会”上进行颁奖。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的家居品牌也在广州智家公司的检测范围内。
原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权的认定应包括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侵害行为、事实上造成了侵害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认定名誉侵权成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广州智家公司在其主办的千家网上对广州某某公司的家居品牌进行指数排名是否侵犯了广州某某公司的名誉权。首先,从广州某某公司、广州智家公司提供的千家网上发布的2007年1月至9月的家居品牌指数排名来看,广州某某公司的排名有高有低,并非一直在一个位置,且在所有被检测的品牌中排名比较靠前,帮广州智家公司主观上没有贬低、侮辱广州某某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其次,结合广州某某公司、广州智家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广州智家公司所作的品牌指数排名旨在为智能家居行业提供参考信息,从广州智家公司庭审时陈述的品牌指数的确定方法来看,其评比方式也比较客观、公正、合理,可见广州智家公司的评选活动并非专门针对广州某某公司而进行,故虽然广州智家公司未经广州某某公司同意将该公司的家居品牌列入检测范围,但广州智家公司并没有侵害广州某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最后,广州某某公司主张广州智家公司将其家居品牌排名靠后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广州某某公司在家居行业内排名最后,但广州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智家公司上述行为对其业绩造成影响,广州某某公司主张的100000元经济损失也是其估算所得,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广州某某公司无法证明广州智家公司上述行为对其造成侵害结果。综上,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广州智家公司对其名誉造成侵害,故其要求广州智家公司立即为广州某某公司恢复名誉,并在全国性报纸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广州智家公司是否有资格对智能家居行业进行排名与本案无关,不作审查。aihuau.com广州某某公司主张的10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终审千家网胜诉
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民一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智家公司在其主办的千家网上对我国家居行业的品牌指数排名是否侵害了广州某某公司的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构成侵害名誉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因此,在本案中,认定广州智家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广州某某公司的名誉权,应看是否具备上述条件。
首先,广州某某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确定民事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因此,认定受害人名誉是否被损害,不应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而应以行为人的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为依据。第一,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损的事实。在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中,证据一、证据四显示广州某某公司的品牌指数每月排名与年底综合排名居于我国家居行业的前列;证据二是对我国智能家居产业所作的观察与分析,并未明确涉及到广州某某公司;证据三是发送给广州某某公司《2007年中国国际建筑智能化峰会“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候选品牌入选通知函》及《峰会提要》,这也不能证明名誉侵权的事实。第二,尽管广州某某公司认为其在我国家居行业中处于遥遥领先地位,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证实其在我国家居行业中的地位,也没有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对其在家居行业中地位认可的证明,因此,无法确定广州某某公司在我国家居行业中的具体地位,因而也就无法认定将其列入我国“十大智能家居品牌”最后一位就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第三,广州某某公司主张广州智家公司将其家居品牌排名靠后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广州某某公司在家居行业内排名最后,但广州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第四,从常理分析,广州智家公司按照该公司的检测与排名标准,从全国数十家家居企业中排名出前十位,广州某某公司亦处于所谓的“十大智能建筑品牌奖”之列,并未贬损、降低广州某某公司的社会评价。因此,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不能认定广州智家公司的排名行为造成广州某某公司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其次,广州智家公司的排名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受损,这种行为就具有违法性。第一,在目前我国对智能家居没有权威定义的情形下,广州智家公司作为一个评论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标准对相关经济活动或产品作出评价,这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广州智家公司在进行评论与评选时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行为。第二,广州智家公司以各个家居企业的宣传资料、企业网站、各种产品手册等资料为依据进行整理,最后作出排名,并非凭空捏造数据进行排名。因此,广州智家公司的排名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
最后,广州智家公司的排名行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第一,结合广州智家公司与广州某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广州智家公司所作的家居行业品牌指数排名旨在为智能家居行业提供参考信息,广州智家公司的评选活动并非专门针对广州某某公司,而是从全国三十多家企业品牌进行排名。第二,从广州某某公司、广州智家公司提供的千家网上发布的2007年1月至9月的家居品牌指数来看,广州某某公司的排名有高有低,并非一直在靠后的位置,且在所有被检测的品牌中排位比较靠前。因此,广州智家公司主观上并没有贬低、侮辱或降低广州某某公司社会评价的故意或过失。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广州智家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广州某某公司的名誉权,广州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总结:
法院特别指出,在目前我国对智能家居没有权威定义的情形下,广州智家科技公司(千家网)作为一个评论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标准对相关经济活动或产品做出评价,这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行业网站媒体只要是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事其熟悉的行业领域的品牌监测与品牌服务,都是合法的,应当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这也给了千家网从事品牌监测与品牌顾问服务更大的信心上的支持。
这起历时两年的诉讼,最终以广州智家科技公司(千家网)胜诉而告终。这对于以行业网站为代表的行业媒体如何创建商业模式走向快速发展大有启发。千家网是基于行业的品牌监测、品牌分析以及品牌监督和品牌评选这种商业模式的开创者和坚守者,也必将在更多行业领域展现其实力。
当然,法院也对广州智家科技公司(千家网)的商业运作进行了善意提醒,在进行评论与评选时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规范自己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观众、读者就是最佳的监督者,他们可以用脚投票,当行业网站作出的品牌监测与分析数据符合他们心中的预期时,他们会赞同和期待,当这一数据掺水甚至明显与市场现实不符时,他们会不再关注这些数据,而围绕着这些数据的一切工作将变得毫无意义,这是媒体经营者们都不希望看到的。要想得到行业的认可、市场的认可、用户的认可,必须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用数据说话,以分析见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