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 分别建立“再生资源法律体系”和“废物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未分类的废物肆意丢弃堆放,尤其是进口有害废物,这都是属于严重违反环保法的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了较恶劣的程度,就触犯了刑律,就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988年,意大利的一家公司将3800吨的有害废物用5条船通过尼日利亚的科科港进口过了海关,然后放到了附近农民的土地上,每月向这家农民支付100美金的土地租赁费。这批废物含有聚氯丁烯苯基,它是一种高度致癌性的化学物质。这些废物散发出恶臭,流出了脏水,造成码头工人及其家属因被传染损害而瘫痪或被灼伤,另外有19人因为吃了被这些脏水污染了的大米而中毒死亡。

尼日利亚政府经过调查核实后采取了措施,疏散了被污染地的居民,逮捕了多名搬运人员,并将这个案件上升到了国家外交领域的高度进行交涉。意大利政府表示了非常人道主义的姿态,下令将这些有害废物和被污染了的土壤进行了处理,并运回意大利。

有毒和危险废物的管理逐步形成了由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条约所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开罗指南》呼吁世界各国应采取立法的形式来确保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生产和管理危险废物而可能造成的危险。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全面的政策》包括了产品的设计、制造、利用及废物回收和处置的一整套措施,目的是以最有效的、最经济的方式减少废物的损害和成本。欧盟早在欧共体时期的1975年就确定了关于废物的法律框架,该框架要求成员国必须有力地采取措施促进对废物的防止、回收和加工,鼓励减少废物的数量,并设立主管机构对废物的处理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危险废物的跨国界转移是国际环境法体系规制的一个重点,国际法aihuau.com强调各国必须遵循一般性的原则,即国家在出口并转移废物时承担着不得损害他国环境及地球公域的义务。

因而,废物肆放和跨国界转移的损害属于侵权法的规范范畴。正如古罗马的法律谚语所说的:“造成了损害就得赔偿”,和“使用自己的财产时不应该损害他人的财产”。

侵权法的原则旨在告诫人们:无论如何,一种行为的结果都不得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如果存在这种结果,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废物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应建立在民事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大法律基础之上,基于此,应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域,来调整和规制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理、进口、非法交易等行为,应建立一个“废物法律制度体系”框架。

而与此具有本质区别的是,进口再生原料和国内再生原料的回收、交易、处理利用和企业组织的资质审批监管等等,是另外独立的法域,这个法域的建立基础是资源法、环境法、贸易法等二级法律制度。这个再生资源概念项下的所有行为都是围绕着关键词“资源”而展开的,其所有行为的一致目标也都是资源,因而,规范这个领域行为的法律制度也必然围绕着如何最大效率、最大效益和最大公平地利用再生资源,使其为人类造福这个主旨上。

显然,这在立法目标、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调整规范对象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域。

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上、政府政策上、企业经营的监管上和国际贸易交易上都将这两个法域混为一谈,造成了法律概念上的误区,这为监管和经营都造成了重大的阻碍。

全国人大对此应予以高度的重视,并组织专家尽快开展区别立法的工作,使我国的再生资源产业能够与时俱进和与国际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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