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废金属进口商的中国企业的大批量拒收货物违约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行业协会们似乎无能为力,无所作为并慰藉企业老板们交点学费和平相处。但他们仍然充满好奇之心地向我咨询:如果面对外方的指控,我们违约的中国企业是否能够进行抗辩?抗辩的理由是什么?
由于我至今没有看到个案的全部资料,因而,我无法对个案的特殊性和解决的最佳方案作出分析和判断,我仅从共性的角度来构架作为违约的买方的抗辩思路。
逻辑的前提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我们必须承认,任何案件的产生没有100% 的对,也没有100% 的错,即,绝对没有黑加白后仍得出黑或白的情况,根据黑与白参合数量的多少,相加之后得出浅灰、中灰、高级灰或黑灰色,这虽然是色彩学的基本理论,但在社会生活中,这条理论同样适用于事件和案件。
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在第3章合同的效力及第6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这样文字的简单表述,但却没有法理上和概念解释性的内容,这是我国法律尚不够完善的表现之一,这也是造成企业及行业部门冥思苦想而不得其解,因而成为法律和商业道德上的双重失信者的原因。
正如在咨询我时,我回答的那样,我们如果深入地分析个案,一定能支起一个用以抗辩的三足鼎立。本文仅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原则和美国商法典中寻求抗辩理由(或战略思维)之一。
《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主旨在于合同的双方以“善意”的愿望和行为来履行合同的条款规定,以达到双方各自签约的目的。此“善意”简而言之,是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的好意。
按照中国传统文化概念的理解,有好意之人一定是好人,因而,这一精神的目的就是好人之间履行了合同规定之后,双方就达到各自想要的好的结果。一旦有一方的利益被严重损害了,那么,另一方就不是完全法律概念上和文化概念上的“好人”了。那么,并非双方人为的因素造成了合同的不履行,致使某一方或双方受到损失时,怎么理解并运用这个立法精神和原则呢?
在出现了“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现实或无意义”的情况下,而这种归因也非一方的行为所造成的,那么,可以将导致违约发生的原因向“不可抗力”概念的方向去引导和论证。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这3种情况的概念及情形都有规定,“合同的履行不现实(Impracticability)或无意义(Frustration of Purpose)”是指某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合同履行的不现实或无意义。这要符合4个条件:①合同订立的基本前提是没有该意外事件;②该意外事件不是不履约方的过失所造成的;③该意外事件实质性地破坏了不履约方订约的主要意图;④不履约方没有其他的法律义务。
全球性的经济危机造成自去年9月以来废金属价格的狂跌,造成中国生产企业的减产、停产甚至破产,中国买方企业的资金链断裂等等,这些原因造成了中国买方的大面积违约。然而,突然性且严重性的金融危机,使本为价格敏感的金属材料首先成为重创的对象。金融危机属于人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符合合同履行不现实或无意义的条件要件。在这种情形下,迫使不履约方继续履约而扩大损失的话,就显失公平了。
所以,中国的买家企业和行业协会,应该在专家的帮助下,做法律意义和商业道德意义上的“好人”,因为,只有这样的“好人”才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