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企地产大鳄的华润置地,以其特惠的权力和所享有的最佳政策待遇,本应具备基本的诚信和与时俱进的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然而,却以其至高的地位行至下的低劣之行径,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华润置地开发商以最廉价最低质的材料进行的装修,且装修程序偷减,以致于入住几个月,墙体大面积裂开,而走廊的壁纸是几年前就停产的积压品,因而,大块地裂掉,这就是华润在售楼书上承诺炫耀的“精装修”。而电梯少差、电梯厅狭小等大硬件条件更是让业主们损失惨重。
就在这种因欺诈而大获高额利润的前提下,华润开发商硬是把其素质低下、蛮横无礼的物业公司塞在了优士阁,且对业主们的一致要求置之不理,因而,业主们与其的斗争延至今日,且越来越激烈。
华润置地及其下属的物业,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基本道德,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权益,剥夺了业主们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41条、42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aihuau.com成权利人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华润置地物业严重违反了这些规定,对坏了的电源开关不仅不维修还强行锁着,不允许业主自己维修,强行剥夺属于业主的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华润置地置法律于不顾,将素质低下的下属物业公司强行塞给我们业主,在业主们提出辞掉其物业的情况下,仍强行收取不提供服务的物业费,这简直如拦路抢劫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华润置地对业主们的意见从不尊重,对轻易可以做到的事情,拖至三年就是不做,见面只说收费,从不提到业主的监督权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关于业主的神圣权利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法律有明明白白的规定,但华润置地以无知和法盲为荣耀,肆意地践踏法律,给国有企业的脸上抹上了重重的黑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