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富豪近一两年来进入了一个“多事之秋”。“‘出事’的民营企业家最终是以什么样的罪名被捕、起诉或定罪的?这些罪项是否适当?”“中国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是否量刑过重?”10月17日,《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与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中国富豪的罪与罚”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以及从事实际工作的律师进行了探讨。
参加这次研讨会的有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均、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副秘书长张厚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晓亮、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何伟、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北京市社科院社会所副所长戴建中、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陈光金、中国社科院工经所博士后彭灵勇、中国社科院农发所博士后刘平青、江苏中美同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乐宜仁、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马力宏。
座谈会由《中国企业家》杂志总编辑牛文文主持。
富豪易犯何“罪”
通过检索资料发现,2002年、2003年是富豪落马的“高峰期”。根据不完全统计,有7位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的富豪因“涉案”而落马。那么,这些人究竟是以什么样的罪名“被捕”、“被起诉”或“被定罪”的呢?换句话说,企业界人士最可能触犯哪些法条呢?
刘晓庆:晓庆公司法人代表。2002年7月被检察院批捕。据新华网北京2002年12月19日报道,“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该案件法院至今尚未受理。2003年7月,刘晓庆被“取保候审”。
杨斌:沈阳欧亚实业公司原董事长。曾经以75亿人民币身价名列“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二。2002年10月初被捕。2003年7月14日,沈阳市中院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斌犯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30万元。”2003年9月7日,辽宁省高院维持原判。
仰融:华晨集团前董事长。“2001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三位。2002年5月,仰融自称受到“迫害”出走美国。2002年10月,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中新社报道,辽宁省政府官员称,“有关司法部门目前已经掌握了仰融侵占国有资产的证据。”
周正毅:上海农凯集团原总裁。“2002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11位。2003年6月3月,上海市政府证实,周正毅控制的农凯集团因“经营上存在一些问题”正在接受警方调查。2003年9月,上海市警方以“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将周正式逮捕。
孙大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该集团固定资产过亿元,曾名列全国私营企业500强。2003年7月5日,孙大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根据河北徐水县有关部门通报:“大午集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向内部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初步查明,大午集团自1995年7月1日以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18116.7万元。”
吴志剑:深圳政华集团前董事长。“2000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第26位。2002年4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政华集团1999年伪造了深圳国润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证》300 本,并利用虚假产权证先后和200多名承租者签订了承包合同,骗取租金1.02亿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15年有期徒刑,处罚金50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刑期17年。
胡志标: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1998年,爱多与汕头国安等四家公司签订价值3亿多元的VCD零配件供货合同。后因无力支付大部分款项而被债权人举报。2000年4月18日,胡志标被汕头警方拘留审查。2003年6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胡志标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
可以看出,虚报注册资本罪最常见,杨斌、周正毅、胡志标的罪名中都有这一项。合同(票据)诈骗也是常见的罪项,而偷逃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易发生在企业界。
值得商榷的法条
“虚报注册资本”:过时的罪名。法律专家认为,《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本身就不合理。“美国1美元就可以注册公司,香港是几港元,也就不存在虚报的问题。”那么,中国为什么要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呢?据法律专家介绍,这一项罪名带有浓厚的时代特征,上世纪90年代初,“皮包公司”的问题比较严重,到处骗钱,企业住址也不实,人数也不实。当时领导同志对“皮包公司”非常痛恨,用什么办法对付它们呢?就是管它的注册资本。所以在《刑法》158条特意列明“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回过头来看,注册资本大的企业,就一定可靠吗?市场交易当中的风险,本应由交易双方自己承担,而不是靠注册资本来管住。如果违约的话,用民事的方式解决就行了。事实证明,这个罪的规定,并没有减少市场上相互欺诈的行为。”
当前的经济现实中,注册资本不实相当普遍,国企的情况比民企还严重。在政策上,国企“以贷注资”一度被允许。
李曙光认为,制定刑法就是要给人们建立一个“预期”,如果触犯它的话,就一定会遭到惩罚。但在现实中,因“虚报注册资本”入狱的企业经营者寥寥无几。这就带来一个问题,“为什么抓我而不抓他?”有的法律专家认为,鉴于这种现实状况,“对那些当初注册资本有些不实的企业,如果经过这么多年他已经经营得很真实了,就没有必要再回过头去追究他了。”
“非法吸收存款”与“民间借贷”。孙大午被捕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孙向员工和周边村民吸收存款这种“特定对象”的行为只是“民间借贷”:借来的钱也并没有贷出去牟利,都用在了企业经营上。而且在相关的法律条文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差别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有的学者进一步提出,融资困境是很多民营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孙大午为什么要“非法集资”?因为他从国有银行的渠道拿不到贷款,民营银行的设立又被严格限制。彭灵勇认为,“如果一定要判孙大午有罪的话,那么他可能成为一个制度的牺牲品,国家对金融垄断的牺牲品。”
“偷税”与“漏税”。在实际操作中,问题主要出在如何界定“偷税”与“漏税”。李曙光认为,中国的税制可以说是全世界最复杂和不透明的。各国的税都是定在法律里面,中国则主要是由国务院各种各样的规章、通知之类定的,税外还有费。这种复杂与不透明导致对企业来说,纳税成了特别头疼的事。交没交,交多少,自己不知道,只有税务局清楚。企业一不小心就可能落进“陷阱”。
刘晓庆去年涉嫌偷税就被检察院批捕,过了1年多时间案件也没有进入法院审理程序。为什么会这样?与会专家认为,这说明当初抓人肯定有不慎重之处。法律专家指出,偷税是故意犯罪,漏税是对税法不了解,无意识的。这两种情况一定要区分。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不仅有一个熟悉业务的问题,也有一个执法思想的问题。现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接到偷税举报就进去查人家企业,查了半天发现没问题,或者很少不构成犯罪,结果把这家企业搞得名声扫地。
法律专家认为,公安机关除非已经拿到确凿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千万不要采取封账的手段查一个企业。可以先由税务机关去查他的账,看看到底属于哪种,如果真正构成犯罪再移交给公安机关。
“侵占国有资产”与“保护私产”。法律专家认为,从1979年刑法制定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看,设立法条的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涉及经济犯罪的很多条文都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把保护国有财产放在首要地位,而对私有的合法财产保护的力度体现的不够。有的法律专家指出,民营企业家或者老百姓拿了国家的钱叫“侵吞国有资产”,国家拿了老百姓的东西叫什么呢?“拿了白拿”。
彭灵勇举了一个例子,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在证券市场上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大股东基本上都是国有独资企业。“中国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用资金最多的,达20多亿人民币。假如按照‘侵占公司财产罪’,是不是要判集团主要负责人的罪行?可事实上谁也没有受到刑罚。这里面就有一个公私财产不平等的问题。”当前,如何给国有资产与私人财产平等的法律保护,是刑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错与罪”、“民与刑”:
两个普遍性问题
“错与罪”。“从我接触的案例看,对一些民营企业家的定罪也好,处罚也好,好多都并非根据现行的问题,多数都是几年前的问题,现在出于某种需要就把它折腾出来了。这种情况确实让民营企业家他们心里感觉不很踏实,也影响到经济建设。”曹树昌认为,“这引申出来一个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什么的?传统的理论中,刑法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通过打击犯罪来预防犯罪,但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的状况,我觉得是否应该考虑把它提到一个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位置。”
“有些企业家,已经过了原始积累阶段,想要开始走正道了。这种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已经减弱,甚至已经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了,对这种人到底应不应该追诉?”曹树昌认为需要慎重。
戴建中认为,刑法惩办犯罪是对没有犯罪的人的一种“奖励”,否则就无法体现社会公正。所以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历史问题,或者说“原罪”,只要没过追诉期,“该追诉的就要追诉”。但是执法的尺度上,一定要区分“错”与“罪”。他指出,中国20多年改革开放实际上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以前是错的东西,现在证明有可能是对的。所以应该允许人犯错。有的民营企业家犯的“错”可能是当时不合理的制度造成的,如果不区分情况把所有的“错”都一下子上升到犯罪的高度,那么这个转轨的过程就没法进行下去。
民转刑。吴志剑、胡志标案是涉及到“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的案件,均由民事经济纠纷而起。“因为办这种案子按标的提取费用,所以一方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告,一告一个准。”一位熟悉司法机关执法程序的专家指出。另外对于仰融“侵吞国有财产”案,有的法律专家指出,其核心问题在于辽宁省政府和仰融对当时的“代理”协议认不认可的问题—政府认为仰融是受国资局委托来管理华晨资产的,仰融说他没有接受委托,本质上也属于民事纠纷。
“现在的情况是只要和犯罪沾一点边,公安局就抓人。危及治安的犯罪另说,像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人,他有自己的财产,有自己的企业,有没有必要把他抓起来,和外部社会隔绝,一押一两年,直到审判之日?”有的法律专家提出,“‘取保候审’”是比较人道的做法,但是执行起来往往走样,某些执法机关甚至把保释金当成了‘创收手段’”。如果执法机关真是出于“利益驱动”而抓人,这对社会法制秩序无疑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李曙光认为,类似胡志标这样起因是民事纠纷的案子,可以考虑像美国那样,更多的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解决。对一些案子“不应意识形态化或泛政治化”。“抓一个刘晓庆、某区增几十亿税收”,“广泛宣传、动员舆论”,如此形成社会压力的结果只能是加剧造成企业家阶层的恐慌心理。”
世界各国对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在定罪量刑上与其他刑事罪相比,普遍较轻,且允许“辩讼交易”,以民事赔偿处置。专家建议,未来中国刑法的修改,也应该逐步减轻经济纠纷刑事化的趋向。
富豪犯罪的行业特点
巴曙松认为,中国富豪分布最集中的行业往往是政府管制色彩浓厚的行业,例如房地产业。政府的管制造成了行政权力寻租的空间,在这些行业出现问题富豪的概率也越高。
富豪落马之后,直接受到牵连的往往是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所支配的大量金融资源,往往是这些富豪拓展财富的重要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严格管制的、缺乏严格内部制约的银行业,往往成为腐败的温床。“看一看每一个落马的、潜逃的富豪给银行体系留下的不良资产,就可以理解金融管制和政府权力介入金融运行带来的恶果。”巴曙松说。
国有资产出让同样是造就富豪的重要领域,这实际上暴露了传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制造业中的富豪出现问题的概率较小,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制造业独立性较强,政府介入和管制的程度较小,给私企留出了合法、合规经营的空间和可能。
因此,巴曙松认为,只要政府管制还广泛存在,只要行政权力还在不透明地参与市场运作,那么,民营企业为了生存就可能需要被动地支付这些租金,问题富豪就难以避免。“要抓行贿的,更要抓索贿的”。社会学者戴建中认为。
“所以防范问题富豪继续出现的关键,不在于打击和清理上榜的富豪,而是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开放的、有活力的、公平的市场经济。”巴曙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