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家视为“保姆”是不公的:保姆或许可以守业,但绝不能创业
股市的持续低迷给中小股民带来的痛苦已经到了无以附加的地步。此时此刻“郎监管”一啸冲天,如大旱之甘霖,以辩方举证、集体诉讼等手段维护股民利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漏洞的谏言都是苦口良药,无怪乎网上支持率超过95%。郎教授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而且已经有了相当具体可行的方案。但我们在激愤之余还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中国股市的根本问题在股市之外,在于民主与法治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在于合法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深入我们的每个细胞。当年洋务运动不能让中国真正富强,现在也不要幻想监管就能解决中国股市的根本问题。(《中国企业家》2004年第8期杨小凯弟子的一篇文章“轻触”了一下这个话题)。第二,郎教授大大低估了企业家的作用,甚至给人一种企业家要对股灾负责的印象,这对企业家是不公平的。
企业是聚合了各类资源的价值创生有机体。能量最低原理也适用于经济领域,如果在运用稀缺资源产出社会所需产品和服务方面不具备效率上的优势,企业就不可能自发地出现。科思、阿尔钦、威廉姆斯等人的研究陆续揭示了企业的效率优势来自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来自于专业化分工、来自于“队生产”、来自于企业内部“不完全合同”带来的灵活性……资源所有者从企业取得回报的方式分为固定回报和剩余索取两种:企业的债权银行、供应商、出租人和普通员工从企业取得固定的回报;股东们则享有企业偿清一切债务后的剩余,当剩余大于投入的本利(资本及机会成本)时才有收益。投资人承担了的风险,理应享有企业经营的盈余,这种权利就是所谓的是剩余索取权。按熊彼特的分析,在经济活动的“循环流转中”企业的总收入与总支出趋于相抵。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使前者大于后者,社会生产才能够进步。现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显然是经营者—企业家主导着“剩余”的创造,于情于理都应让他们分享剩余索取权。所有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让渡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给经营者的方式,就是让企业家持有股份以激励后者发挥创造力、想象力并付出数倍于常人的辛劳。
从信托角度出发将企业家视为受托人的理念源自欧洲。那里的财富辈辈积累,如果继承人年幼或干脆无能则需通过信托安排来完成财富的传承。受托人相当于保姆,其任务是守业。国企领导人带领职工艰苦奋斗,几十万元起家建成拥有几百亿资产的企业集团是可歌可泣的壮举。把他们说成保姆是不公平的。你不用比约定的多付一分钱给保姆,但也不要指望她把你的家“打扫”成白金汉宫。
有些企业家在打危险的擦边球,但我们应明白诱因是制度的缺陷。国有资产流失要制止,但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都丧失了创业精神岂不更可悲?中国经济振兴,最缺的就是企业家,怎能想象国企的振兴由只会洒扫拿平安工薪的保姆来实现呢?
总之,笔者赞成企业家和部分职工持有股份。但是应当公平、应当做在明处以便国家审计和民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