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制造业对比 专利 中日制造交锋新回合



丰田为什么咄咄逼人? 

为什么这番却在中国无功而返? 

文/本刊记者  刘  涛 

丰田败诉: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可能对日本丰田公司来说,2003年11月24日是沮丧的一天,他们必须面对一个不愿、也不甘心面对的现实,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丰田状告吉利的每项诉讼请求,认定吉利的美日车标与丰田车标不近似,吉利公司不构成侵权,案件受理费80360元由丰田负担。被记者团团围住的丰田代理律师史玉生不断重复地说:“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不排除上诉可能。” 

这起号称“中日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的案件,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在众多跨国公司看来,丰田的败诉可算是一个坏消息,中国这个全球增长最快的汽车市场曾经让它们兴奋不已,但有关知识产权被剽窃的忧虑,已使它们的热情有所降温。《华尔街日报》称,“在中国有关丰田案的评论中,对于这家日本汽车巨头的利益,没人表示同情,就算有,也是微乎其微,相反舆论动辄会指责外国企业采取‘不公平’的策略。丰田即使上诉,获胜的机会也极小,而通用汽车如果对奇瑞提起诉讼,风险会更高。” 

 中日制造业对比 专利 中日制造交锋新回合

以日之强,攻中之弱 

1985年4月1日起,中国开始受理知识产权案件及专利申请,在入世前的二十年间,中外企业的专利纠纷从未间断,但矛盾的激烈程度以及各方的关注度远没有现在之高。在摩托车产品上,1996年,本田指控力帆摩托前身重庆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商标侵权,1999年7月得到中国国家商标局的支持,但2000年力帆申请注册的汉字“轰达”商标确获得了通过;1999年6月,雅马哈发现天津港田集团的排量50mL的小型摩托车非法使用了雅马哈发动机拥有的“VINO”注册商标,于当年9月向天津港田发出书面警告,后者于2000年2月回函,全面否认存在侵权行为;2000年丰田就已经向吉利提出“不能再使用相似商标”的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对方“一个可以妥善解决问题的姿态”。 

日本对其知识产权在中国的受保护情况感到失望。“中国政府和民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当落后,”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大原胜树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普遍的观点就是国家引进的技术就是整个国家的技术。对于一家国有企业引进的国外技术流入其它国内企业,政府基本上持默认态度。仿造摩托车的企业竟然能在政府部门进行合法注册就是最好的佐证。” 日经BP社社长吉村久夫对《中国企业家》说,日本不能仅靠中国政府打击伪冒产品,必须依靠自己保护知识产权。 

有数据显示,加入WTO以后,我国专利纠纷案数量增长4倍,其中近一半与日本企业有关。2002年,日本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了13736件,同比增长38.9%,占整个国外专利申请总量的1/3以上。在中国注册专利数量列前10名的国外厂商中日本占据5个,包括松下、索尼、丰田、日立、佳能。在吉村久夫为“日本制造”战胜“中国制造”提出的“五张王牌”和“七大秘诀”中“专利技术”正是重要一项。 

中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陶鑫良说:“专利正在成为日本扩张经济影响力的武器,中日制造企业之间的专利冲突正在日益放大、凸显,两国企业间的知识产权大战一触即发。” 

然而,面对日本企业强大的知识产权攻势,中国企业不论是在谈判实力,还是在应对策略上都显得幼稚而没有底气。从中国专利地图上看,1985年-2003年,中国国家专利局共受理182万件专利申请,授权100多万件。其中技术含量较高的核心技术专利仅12万件,且三分之二的拥有者为国外企业;88万件为外形和应用开发,绝大部分为中国企业所有。从全球专利地图上看,有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日本申请发明专利43万件,美国33万件,中国8万件,全球排名第23。 

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专利逆差”。换句话说,虽然20年来中国制造企业绕过专利壁垒,快速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但一直潜藏着的核心技术“空心化”的危机正在爆发。可以说,入世让中国企业在专利问题上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王醒波自称反对“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他认为立法的重点是应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即知识产权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什么好处,而中国的专利法规同经济现状、发展水平并不一致。陶鑫良更为直接的表示,国际通行的《专利合作条约》带有某种霸权味道,忽视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起点和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不同,要求中国达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水平更容易使发达国家从专利“垄断”中获取暴利,制造了“赢家通吃”的机会。 

只可意会的启示 

但是自认为胜算在握的丰田为什么这番却在中国无功而返?在法院的判决书之外,我们或许能找到某些只可意会的启示。 

在吉利应诉丰田指控的过程中,李书福在向全国政协一次会议提交的一份提案中指出,如果司法机关对本案处理不当,在我国加入WTO后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将会出现一个消极判例,对我国民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反之,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此案将会为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做出有益的尝试。 

其实,在此类案件上并非前无古人,本田曾因韩国现代汽车与其使用同一个“H”字母而告其商标侵权,但第三国家的法院判本田败诉。“这确实是个以事实为依据的判决,在西方国家的法庭上也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上海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道格·克拉克说,“从法学角度看,法院的推断确实无懈可击。” 

“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相信中外企业在这起“中日汽车知识产权第一案”中,品到了截然不同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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