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更大权力需要更大约束



证监会被赋予准司法权力并不足以强化其监管能力,突出其独立性、加强对其权力的约束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8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建议,针对证券违法行为具有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应赋予证监会一定的准司法权力,以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 

具体言之,证监会可能获得的准司法权力包括查阅、复制有关的通讯记录,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等。 

对于这一修订,多数业界人士赞同证监会获得查处证券违规行为的更大权力,但他们同时对如何监督与约束证监会的司法权力表示了关注。而部分持反对意见者,提出的依据则是证监会属于事业单业,他们对事业单位被赋予司法权力是否妥当表示疑虑。 

这时,首先我们应该发问的是,证监会的目前权力是过大还是过小,是应继续加强或是予以制约? 

 证监会:更大权力需要更大约束

创立之初,中国证监会仿照的是香港证监管理当局的模式,但又与香港模式不完全相同。香港的证监局执行政府监管职能,但却相对独立于政府机构。而脱胎于央行的证监会尽管在行政级别上目前与央行平行,同属正部级,但仍隶属于国务院,为事业单位。 

证监会最初的最大权力体现在股票发行的决定权上。从最初的审批制到核准制,及至目前正在推进中的保荐人制度,证监会这一行政色彩浓重、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权力逐渐削弱,而去年曝光的“王小石”案正是以往证监会畸形权力带来的弊端的集中体现。因此,证监会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权力被削弱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也催生了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宗旨的监管理念转变。 

在市场监管层面,中国股市中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而证监会却常常监管乏力,深受投资者诟病。其表象的原因在于,证监会手中的强制性工具不多。证监会有权对证券违规、违法立案调查,做出行政罚款决定,但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没有任何强制司法权力,惟有通过与公安机关合作方能进行证券违规案件的侦破。这样的权力与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者的地位并不相符。 

与之相比,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SEC)的权力则大得多。SEC有权自主决定调查证券违法行为,签发传票,收集证据和复制账册、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果传票被当事人拒绝,SEC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市场混乱和对公平秩序的破坏,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和清算交割的进行的紧急情况下,SEC有权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因此,从市场监管的角度看,削弱证监会对市场的行政干预权力,赋予更大的针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准司法权力,符合国际惯例,且有益于进一步规范中国的证券市场。 

但业界专家对于证监会自我约束能力的疑虑也不无道理。从媒体报道上看,专家提出的是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如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的权利的成本,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在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应出示有关证明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 

但这一切仍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强化证监会监管能力的问题。证监会监管能力弱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不独立性。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大量国有股的存在使政府实际上也成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之一。证监会作为政府机构,其既是政府机构又要监管政府行为,在理论上是一个悖论。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后有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显著淡化政府在股市投资中的形象,但证监会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扮演一个矛盾的角色。 

反观SEC,其之所以在拥有如此大的权力之下仍可最大限度地做好自我约束,关键仍在于独立监管的制度框架。SEC直接向国会报告,而不隶属于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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