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信息时报》采访我关于广东联通一个广告被用户起诉的意见。事情起因是2008年5月,某用户根据广告中的宣传办理了广州联通“掌中宽带”无线上网(现电信CDMA无线宽带)业务,但其后网络一直不稳定。因长期未能达到广告宣传中所说的“随时随地极速上网”且经多次投诉未得解决,该用户于2008年10月将广州联通告上法庭。
以我们通信业的常识我们都知道,真正意义上的随时随地高速度上网是不可能实现的,在移动通信网络中,总是存在着一定的死角,比如网络覆盖的一个死角,建筑物的内又没有经过深度覆盖,地下停车场,地下室都不可能保证随时随地的通信。而再说远一些,一些偏远的山区,比如高原地区也还没有实现全面的覆盖,这个意义上,移动通信的全面覆盖和随时随地上网那是不可能的。
当然,我们都知道,运营商做这个广告时,说是欺诈也是过了,因为移动通信发展速度很快,确实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第一次有了一个覆盖大部分地方的强大的通信网,随时随地上网,这也是我们在谈话中很自然的表达,在这种感觉的指引下,做广告很自然地说出来“随时随地极速上网”也是非常正常了。
说到这里,这件事应该给电信运营商提一个醒,就是我们进行广告宣传时,必须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知道广告的限度,过满、绝对的言辞没有必要用,也不需要用。其实我们做媒体都知道,最大、最强、最好这样的用语是不被允许的,即使你这个产品在同类的产品比较中,真的就是最aihuau.com大最强最好,也不被允许使用。对于网络和服务的宣传,话讲得太满,用词太绝,面对用户的置疑,就很难解释得清楚。对我们这些行业人士来说,移动通信网绝不可能在任何地方都能随时上网,这是常识,我们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对于用户而言,他没有这个知识,没有这样的谁知度,既然你告诉他是随时随地极速上网,他也认为能够随时随地极速上网,上不了,投诉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它要起诉是正常的,是完全可以说得过去的。
我想,我们此后的3G业务,远不是一个“随时随地”,比如上网的速度的宣传,现在都在说3.1M,甚至7M,当然我们都知道,这样的速度是条件的。还有以后的各种业务,比如3G所携带的GPS在室内是没有办法进行通信,也就没有办法定位,而在四川、云南这样的地区,经常要通过大量的隧道,要在这些隧道里进行定位,也是不可能的,如果定位服务的宣传讲不清楚,可能造成用户购买了可以进行导航的手机,却完全没有价值。
我们都知道,运营商的一些广告和宣传是由公关公司和广告公司设计,这些公司经常没有专业的经验,对于业务理解不够清晰,使用较为夸张的言辞吸引用户眼球是自然的,但是这样的情况,却容易造成一些纠纷和理解的偏差。目前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是,运营商很多员工,对于本身业务了解、理解还有一定的偏差,同时对于宣传品管理也缺乏系统的管理,就容易造成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冲突。面对3G业务,运营商真是需要清理一次自己的宣传品,做到准确、简洁、容易理解,不产生歧义。长期而言,这不是一件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