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立法 期待金融安全立法



为了保障中国的金融安全,笔者建议:坚持国家对关乎经济金融命脉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并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 

文/吴念鲁 

今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最后一年,金融对外开放的各项承诺和措施将渐次落实,中国金融业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外部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国的金融安全问题。 

金融全球化下的特殊“战争” 

经济全球化涵盖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和金融全球化三方面内容,其中,贸易自由化和生产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基础,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金融全球化推动了生产国际化和全球贸易商品技术的交流,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促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配置更趋合理。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频繁大量地自由流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加剧了金融风险,潜伏着危机。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和金融一体化紧密相关。金融自由化主要指利率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银行业务自由化;金融国际化主要指各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加速扩张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和壮大;金融一体化主要指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贯通,通过信息网络和金融网络形成全球统一的、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全球金融市场。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已经发展到白热化的程度,成为一个类似战争的态势。金融全球化的“双刃剑”高悬于发展中国家,它主要表现在: 

(一)金融虚拟化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实体经济发展速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跨国性转移愈加频繁,规模日益扩大,迫使许多国家不得不放松管制,金融全球化不可逆转。它主要表现在利率自由化、金融业务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扩张的速度大大超过经济贸易的增长速度。 

国际金融交易的基础原本是国际贸易,但以投机牟利的货币资本不依附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运动,同样可获得增值机会,有时所获利润比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要高得多。有统计显示,近年来,全球流通的资金只有5%用于实体交易,而95%的资金用于各种非实体形式的金融资产交易,特别是外汇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这些活跃在股票、债券、外汇和黄金市场上数以万亿美元的巨额资金,有时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经济发展,把某些矛盾和问题转移到金融领域,暂时表现为经济金融领域的“虚假繁荣”,有人称之为经济金融“泡沫”。然而,金融商品价格、国际资本移动,除受经济因素外,还受非经济因素、短期投机因素、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影响。这种交易和转移带有很大的盲目性、投机性和破坏性。货币资本运动严重脱离商品生产的基础,虚拟经济的扩张速度大大超过实体经济发展速度,迟早要出问题,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规律。因此,金融稳定与安全日益被国际社会所关注。 

(二)跨国银行并购危及金融稳定与安全。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银行业空前迅速地发展,尤其是跨国银行不断掀起全球性的并购整合浪潮,有的并购整合涉及的资产总额动辄成千上万亿美元,其金额相当于几个中等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 

这些跨国银行拥有上亿客户,它的品牌,它的产品,深入千家万户,并控制国际银行系统,成为经济金融中的巨无霸、全球性金融资源开发的利用者、国际金融业的主导。跨国银行并购整合的内因和外因,除了增强竞争力外,还反映了跨国垄断集团之间的利益的再分配和矛盾斗争的妥协。这些跨国银行在并购和整合中不可避免地危及到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稳定与安全。 

(三)国际资本正在打一场“金融杠杆掠夺财富”的战争。在经济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竞争和利益冲突,除了表现为战争外,有时也运用和通过经济金融手段的渗透进行掠夺。比如,在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国际基金公司和跨国公司就是用国际资本打了一场用“金融杠杆掠夺财富”的战争。他们用国际资本冲击一国的证券市场,造成股价暴跌,从而在低价时进行大量收购,藉此掌握该国的经济命脉;与此同时,冲击其外汇市场,造成货币汇率的大幅度贬值和外汇储备的大量流失。亚洲金融危机仅在1997年给世界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7000亿美元,是“一战”造成经济损失的2倍多,其中亚洲共损失5160亿美元。金融危机不仅破坏金融安全,而且损害经济安全,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因此,金融稳定与安全已成为各国领导层高度重视和关注的课题。必须对金融掠夺、金融安全有进一步的认识和警惕。 

什么是金融稳定与安全? 

金融稳定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1)货币供求均衡从而保持币值(通货)稳定;(2)资金借贷均衡从而保证信用关系和秩序稳定;(3)金融体系中的关键机构在无外界援助或干预下就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保证其运营稳定;(4)金融市场稳定从而使金融资产价格稳定并能反映经济基础因素稳定;(5)国际收支平衡从而使汇率稳定;(6)金融体系内部不同系统之间协调,金融结构稳固合理并与经济和社会及其发展阶段有良好的适配性,整个金融运行处于平和状态。 

金融稳定的对立面是金融不稳定性。由金融不稳定、金融风险,再到金融危机有一个积累和蔓延的过程。金融不稳定、金融风险不一定必然导致金融危机,但金融危机的发生必然是金融不稳定、遏制金融风险失败的极端结果。所以必须树立金融安全的理念,防患于未然。 

金融安全的内涵是指,“金融体系能够减轻和控制风险、避免和防范危机发生的稳定状况(李健)。”“一国在其金融发展过程中,具备抵御国内外各种威胁、侵袭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金融主权不受侵害、使金融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与发展的一种态势(王元龙)。”上述涵义表明,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有密切关系:只有确保金融稳定才能确保金融安全,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条件和基础。 

金融安全立法时不我待 

到今年年底,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资银行将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本土银行面临的金融竞争将更为加剧。为了保障中国的金融安全,笔者建议: 

(一)坚持国家对关乎经济金融命脉企业的绝对控股权。“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加快资本项目的开放,加大“走出去”的步伐,但是,当前我国有的海外投资已遭到国外以防范经济安全为由的“阻击”。随着我国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放宽,可能导致国际资本的大量、频繁流动。国际资本也看中我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领域以及十三亿人口潜在大市场,他们将以投资、参股等形式部分或全部控股这些企业。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固然能带来资本、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一定程度上都会产生金融安全的问题。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持国家对影响国家经济金融命脉的企业的绝对控股权。 

(二)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在改革开放继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我国对外资开放的政策不能改变。但是,在国际金融竞争加剧的态势下,我国正遭遇“金融战”,金融战的成败涉及多方面因素,其中,金融法制化是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金融法制化建设,是应对“金融战”的战略与战术的必备环节。目前,我国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以金融稳定为出发点,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市场运行、符合监管等角度立法,而没有从宏观层面、国家整体利益,制定金融安全法。笔者认为,应在制定金融安全紧急预案的同时,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 

笔者建议,凡是可能损害国家、民族、百姓的利益、可能影响国民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可能损害国际经济金融关系、可能影响到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重大金融政策的出台和国有金融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时,都需要经过人大听证。通过立法程序,确保决策的正确性。因为只有决策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才能保证决策结果的正确性。而只有制定了国家金融安全法,上述的措施和程序才可依法实施。 

 地方金融立法 期待金融安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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