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学家时代如何建立起适应全球竞争的新商业模式和新商业价值观,这才是中国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
文/牛文文
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江平教授,最近就企业家的社会责任问题发表了一个看法:企业不仅有shareholder(股东),也有很多stakeholder(利益相关者)。一个公司不能仅仅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不顾职工的利益、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周围环境的利益(见本刊本期《企业家的“四不责任”》)。
27年前,另外一个著名法学家、美国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也曾发出过类似观点。1979年,博克校长在给哈佛校董会的年度报告中对哈佛商学院提出尖锐批评:
“过去20年来,随着企业规模和复杂性日益上升,管理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精细。社会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必须符合公众的新的利益。……在这样的环境中,可以说管理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为股东效力,而是要运用领导力来协调股东、客户、员工、供应商的要求乃至公众及其政府代表的要求。……如果商学院忽略了这种责任,那它们就只不过是方法的传播者。”
这段话,套用在2006年的中国企业界身上,也十分贴切。看来,1979年的美国企业界,就好像2006年的中国企业界,中美企业在社会责任认知上的“拐点”,大致相差了30年。
比起经济学家,法学家更关注各种权利主体的关系,因而也就更加容易成为追求公平时代的社会代言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站就曾经刊登过一篇《改革将迎来法学家主导时代?》,预测法学家可能取代经济学家的“改革谋士”地位。这种观点有其道理,但是,即便是探讨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学家的角色或者经济思维还是相当重要。一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通常是与这个国家通行的商业竞争模式和商业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脱离具体的商业环境与商业文化讨论企业责任,不免流于空泛。
人们常说美国企业是股东至上的股权主义,欧洲企业是重视员工利益的社会资本主义,日本企业是注重供应商关系的财团主义,而中国企业界在过去20多年的国内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一种顾客至上的“温饱时期的商业模式”。改革开放后诞生了一大批制造企业,大家都急于以尽量低的价格尽量快的速度,为几亿乃至十几亿走向温饱的消费者大批量提供通用型“大路货”消费品,并由此壮大自己的企业。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企业,极端迷信市场份额和企业规模,价格战盛行,竞争方式和商业模式严重同质化;在商业价值观上,只重视顾客(市场销售),普遍轻视甚至侵害股东、员工、商业合作者/竞争者、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整个社会的商业环境,实际上也支持容忍了这样的企业价值观:为了GDP和规模,土地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由农业向工业低价转移,资金获得无论在银行还是在股市都是“软约束”,职工下岗/裁员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相当普遍,环境保护往往被迫让位于发展速度。
什么样的市场环境塑造什么样的商业模式和商业伦理。好在全球环境下的华人商业伦理,还在塑造之中,尚未定型。如何建立起适应全球竞争的新商业模式和新商业价值观,这才是中国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