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如果中国还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要求“缓行”确有可取之处。然而,世易时移
一件事情,当被不同的主体反复强调的时候,那么它的确可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大声疾呼:中国要严防垄断性跨国并购。他指出,“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民族工业的自主品牌和创新能力将逐步消失,国内龙头企业的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国公司所控制,甚至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主体的我国企业特别是一大批骨干企业也将不复存在。”
在笔者的印象里,这两年比较系统地提出这样的观点至少还有两次:一次是2004年11月,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出台的《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表现及对策》报告;一次是2005年7月,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撰写的《全球并购对我国经济安全的影响》。三份发言或报告,观点近似,论据也基本相同,都是直指跨国公司在华形成垄断的危害。这与近几年跨国公司加紧收购中国行业龙头企业的趋势是吻合的。
在这种形势下,作为规制垄断行为重要法律的《反垄断法》就变得让人更加期待起来。早在1994年5月,中国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然而,由于认识上不能统一,时至今日,这部法律仍不能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抛开要不要把反“行政垄断”纳入法律的一大争论,主张《反垄断法》缓行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产物,而中国当前面临的不是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而是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问题。因此反垄断法是无的放失。”
如果中国还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要求“缓行”确有可取之处。然而,世易时移,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特别是近两年,由于跨国并购的发展,在中国很多行业都出现了跨国公司占据垄断支配地位的情况。典型的如零售业,跨国零售巨头已经在行业中建立了“支配地位”,进而危及到民族零售业乃至上游企业的生存。
在这个时候,还纠缠于《反垄断法》要不要规制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出台时机是否过早,就有些“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的味道了。从现在起,我们在讨论起草《反垄断法》的时候,应该有更多务实的眼光,更多全球化的眼光,应该有更强的紧迫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