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国有企业应该向“所有者”分红



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关于企业的分红问题。民营企业分红现在已经是很自然的事了,但是对于国有工业企业,国家是不是要分红,这个问题最近大家还在讨论。我想先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提出的背景。背景之一,我们看到很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现在的利润多了起来。比如说由于能源价格,特别是石油价格高企,有些企业的利润显得特别突出。背景之二,国家在推进改革的时候,确实需要大量资金。要解决前几年亚洲金融危机遗留的包袱,要帮助企业脱困,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要剥离办社会的职能,都需要有资金来源。背景之三,与上市公司有关。过去有一些上市公司长期以来都不怎么分红,大家很有意见。背景之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现在,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国家都对其进行了财务重组,注了资,建行还上了市。同时,非常明确的一条是,作为他们的控股公司,中央汇金公司肯定要分红。 

我个人认为,所有者应该是有权分红的。第一,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讲,它为公司管理层建立了一个明确的经营目标,即公司管理层要为股东挣取利润,股东有权要求分红。第二,产权明晰的需要。如果说投资可以没有回报的话,本质上就是产权不明晰,就有可能出现内部人员控制等各种问题。第三,有一个资本配置效率问题。如果投资者都不考虑获得分红,那么投资回报率又如何衡量呢? 

我在1992年写过一本书,说由于过去我们的体制存在大量的扭曲,扭曲了成本和利润的关系,限制了企业的真实成本,还有很多不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企业承担了。既然有这些扭曲,就使得企业利润虚高,分红或者上交利润会有困难。如果我们正式提出这样一个命题,就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向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分红的话,我们就有必要下大力气来解决所有这些扭曲,否则这些扭曲会长期延续下去,对改革不会有好处。 

从我个人的感觉来讲,企业改革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环节,过去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一直在说企业改革既是改革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但是我感觉最近一段时间,企业改革的声音好像变得弱了一些,我不知道是不是大家觉得企业改革的任务都已经完成了的缘故。在我看来,企业改革还有大量的任务没有完成,许多问题还需要不断认清,不断推进,这样才能真正使中国的微观经济强大起来,才能够使得企业竞争力有所提高。 

因此,从这样几个角度,也就是从公司治理,从经营目标,从产权清晰,从推动一系列配套改革和进一步推动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讲,我觉得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向其所有者进行分红的命题应该提出来,而且所有者有权决定他究竟是分还是不分,分多少。当然,上述命题要想解决好并非那么简单,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政策改革的配套。  

第一,我们需要解决中国企业财务方面的成本和利润关系的扭曲。应该说,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特别是亚洲金融风波之后,我们已经提升了我们的会计准则,已经做了很多财务会计方面的修订,使得扭曲减少了很多,但并不是说这个任务就已经完成了。回顾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企业成本和利润的扭曲是非常严重的,这也是1993年设计并推出财会制度改革,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重要原因。如果把那时中国企业的利润率和国际上做一比较的话,就会发现,中国企业的利润率,比世界500强的销售利润率要高得多。这并不是说我们的盈利能力比别人强,而是大量的成本都体现到利润里面去了,所以那么高的利润要拿来干很多回填成本的事情。  

第二,是税制的不完善问题。首先是税种,如果由于某些税种不合适,事先就影响了利润的数量,就会出问题。其次是税基。我们现在也在进行税基的改革。我们的增值税要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就涉及到设备投入成本的分摊以及能不能进成本的问题。另外,目前有些大型国有企业还有计税工资问题、固定资产折旧问题,还有研发费用、广告费用、风险拨备、损失核销计入成本等问题。这些如果在税基中都正确反映的话,我们的利润才是正确的。 

第三,是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我们感到方向是非常清楚的:企业就是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应该转移走。但事情做起来并不那么简单。实际上,企业还在不同程度地办社会,企业还在保稳定。在处理劳动就业问题上,在处理退休、医疗等问题上,如果职能能够划分得很清楚的话,转出去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如果从企业转出去后衔接不上,出现了“真空”,没人管就麻烦了。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毕竟社会体系改革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第四,涉及到我们多家上市公司,存续公司与上市公司共存及其相互关系的复杂情况。有的企业是搞包装上市,为了圈钱,设存续公司本来不大有必要。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集团内部是有区别的:有一部分是有成长性的,另有一部分是在走下坡路的;有的部分是经营管理得好且自己努力,另外的部分确实是自己干得不好,这在上市融资和结构设计时就需要考虑有效的激励机制,考虑到道德风险;同时,还要考虑贫富平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一部分靠企业,一部分是国家的义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国有企业应该向“所有者”分红

我个人的倾向是很明确的,不要小看这些配套措施。大家共同努力推进企业改革,并把这些配套改革做好,国家的投资回报才可以比较顺利地加以解决。 

还有的同志提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如果分红,应该向谁分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清楚的。我们有《公司法》,所谓产权清晰是通过《公司法》来进行产权定义的。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与某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们的国有企业数量非常大,占GDP的比例也非常高。在国有企业比例非常大的情况下,必然要有分层级的经营管理。在我国这样大面积的国有资产三级所有的情况下,搞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方式恐怕会出问题。过去的大英帝国,管理的幅员非常辽阔,包括印度、澳大利亚等许多地方。印度的学校需要电风扇,但是英国政府却给发了暖气片和取暖设备。为什么呢?因为官僚主义,英国那个地方很冷,身处伦敦、不了解印度情况的英国官员就会闹出笑话。所以,我们很难想像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大规模的国有资本体系,如果没有一个责任非常明确和资本运作经营能力良好的层级式管理体制的话,靠高度集中能够真正管好。 

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变成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虽然从最根本上来讲,都是广大人民的所有权,但是你是通过什么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将什么样的责任委托给什么人,通过什么组织形式,通过什么样的治理结构,通过什么样的制衡关系和检查关系,其中也包括竞争关系和激励机制,等等,来实现呢?在我看来,控股公司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有多个控股公司,控股公司之间的绩效可以进行比较,他们的激励就会产生差别,同时,控股公司资本也可以多元化,它本身也可以上市,可以通过接受公众的监督而产生效率。从这个角度来看,控股公司的出现是有其必然性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本身也是国企改革。在这项改革过程中,采用的就是控股公司的方式,因为这是研究了国际经验和中国企业改革的经验后探索出来的,当然能否成功还要服从于实践的检验。最后,分红是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来决定的。上述推理的结论就是,所谓分给谁的问题取决于产权清晰化,不必把这个问题搞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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