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来说,《劳动合同法》涉及三方主体的博弈与利益关系调整:企业家(资方)、劳动者和工会。每一方都会从自己角度出发考虑这部法律带给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如果说工会代表工人利益的话,就应该有资方的协会代表资方的利益,来形成组织与组织间的博弈。我讲的博弈一定是对抗的、妥协的、谈判的、让步的过程。立法中应该排除任何其中一方成为强制的、垄断的一方,任何一个条文都应该有对抗性的意见。谈判中,没有对抗的组织存在,这种立法是垄断性立法、强制性立法。
现在中国的企业家市场很复杂,制订《劳动合同法》的时候,不能脑子里都是那些坏商人,觉得要约束他、不能让他随便解雇人,而要把企业家当作理性人、当作为自己为社会在做事在创造财富的人来看待。同样,劳动者本身也存在很大的区别,有的很勤奋、敬业,有的工作态度消极;有的知识结构很高,有的只能从事简单的劳动力。所以一部法律在制定中要对劳动者区别对待,对于不同人力资本的去向应该更多地让市场去选择,而不要用法律来过度干预。合同法某种意义上应该是一个对价的法律,要对契约双方有对等的约束力。只是有利于一方的法律,是缺乏执行力的。
从外部性上,《劳动合同法》要有它的公共目标,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角色,维护社会总体经济繁荣、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立法者从“资方是强势、劳动者是弱势”这个角度切入来立法的话,就会有问题(现在就是这样)。因为你从外部性来看的,失业人口又变成弱势,在职员工是强势,那你是保护强势群体还是保护弱势群体?强制企业与一些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限制或者减少了失业人口的选择性。所以立法者应该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进行通盘考虑。《劳动合同法》在政策取向上有偏颇性。它的目标是保护弱势劳工,但如果企业面临破产时都还不能自由裁员的话,企业没了,还怎么保护员工的利益?
要研究《劳动合同法》的成本问题。这个成本牵涉到社会成本、企业成本,还有执法成本。
所谓的社会成本包括《劳动合同法》出来以后,所涉及到企业家创业的积极性、经济的繁荣、劳动者维权成本。某种程度上,一个没有核算社会成本的法律,在实践中是没有效率的,成本和收益必须是对接的。企业成本,除了企业为遵守法律必须付出的资金成本,还包括法律对于劳动者的心态影响,这也有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劳动合同法》出现以后肯定有大量的纠纷产生,那么政府要搞多少劳动仲裁庭、每年接多少案?还有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政府的监督与处罚成本,这些都是执法成本。如果立法者没有对这三方面成本的研究与核算,未免有一点缘木求鱼、放空炮。如果一部法律增加了诉讼纠纷,增加了国家在司法资源上的投入,间接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受损的人实质性增多,它就不是一部好的法律。
对于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我不做预测。作为研究者,我们立足关注这部法律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合法性、公众参与性,如果程序正义、合法,即便通过的条文很“丑”、很“恶”,也应该认可。此外,我们会跟踪这部法律出台后的效果,看是不是增加了司法成本与社会成本。
中国正在向完全的法治社会过渡,现在是政策特征和法律特征并存的阶段,我们的法律也带有这个混合的特征。我认为《劳动合同法》就像现在很多法律一样,极有可能是要通过司法解释不断调整,而且极有可能在最近五年就要进入修改,也有可能靠其他一些具体的政策才能在一些特定行业得到执行。实践对于立法的修正是残酷无情的,人定的法要符合市场的法则与规律,否则市场经济会把你无情的抛弃。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对于规则的权威性、对于政府治理的有效性是有很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