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刚刚通过的390件中国驰名商标名单,山东净雅集团的“净雅”是其中之一。关于这条新闻,报纸上是这么写的:“净雅”餐饮集团在得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表示,将在2009年斥资12亿元在全国新开17家连锁店。
这种写法有问题,看起来像是该企业一直在赌气,如果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不会“斥资”,或者,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鸡血功效,一针下去,勇气倍增。
纠正完新闻的写法,咱们再来说正经的。驰名商标认证这东西,我觉得就像主持人介绍嘉宾一样,“著名作家”、“著名企业家”、“著名精神病患者”,等等,这种说法有问题。著名不著名,你得说出名字来让大家感觉,如果著名,那还废什么话,如果不著名,你这不是骂人吗?
但是驰名商标这东西还有点儿不一样,它涉及到法律,初衷是为了保护那些实至名归的商标不被他人滥用。举个例子,可口可乐已经是驰名商标,那么,即使它的创始人忘了注册这一商标(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抢注者也得不到《商标法》先注先得原则的保护。而且,一旦驰名,其它公司不得以之作为公司名称、域名注册,也不得在不相关行业使用该商标。
合情合理。问题在哪儿呢?驰名商标认定本来应该是发生商标纠纷后的一种解决方式,遵循“个案认定、不告不理”的原则,咱们把它提前了。这就像为了防止强奸案发生,先把具有强奸倾向的人抓起来。最后什么结果呢?只要您具备外生殖器,对不起,去参加“躲猫猫喝凉水做恶梦”游戏吧。
为什么工商总局要抢着干司法的活儿呢?首先肯定是本着为企业负责为消费者负责的精神。经过这么多年市场经济的教育,咱们知道再善意的政府也不一定就能把事儿办好,更何况这种对政府的推测本是一厢情愿。由政府出面认证,本身就有寻租可能。我上网查了查,有家公司专门承办各种认证。人家说得很诚恳:如果评定失败分文不取,但是鉴于“中国驰名商标”门槛较高且收费相对高昂,建议申请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的“中国著名品牌”、“中国知名名牌”、“中国市场公认品牌”等。该公司与该中心“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了解了一下,这个中心原直属轻工业部,现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会员单位,是个“非营利公益性机构”。这样,驰名商标认定由一种保护商标的法律手段变成了以政府信誉作担保的广告,成了鼓励不正当竞争,结果不仅对企业不负责,也对消费者不负责。
其次,工商总局抢着干活儿,还因为地方法院受地方财政供养,有可能为地方保护主义撑腰。那么,解决问题的办法当然应该是司法独立而非充满弊端的政府认证。现在的情况是,工商总局和法院各有一套认证系统,而且还有可能互不认可。浙江驰名商标之多列全国之冠,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打假官司由法院认定的。什么意思呢?法院不能主动提供认证,那么我就假装有人侵犯我的商标权,从而由法院来判决。这里面有没有寻租不知道,其结果是企业拿着判决书当广告,也是中国一大奇观。
孙志刚被打死,结束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三聚氰胺在奶粉中出现,结束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啥时候驰名商标寿终正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