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如今,看中特许经营这个市场的创业者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20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万个,然而,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借特许经营之名,行骗财之事也不断见诸报端。 从今年5月1日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专家提醒,《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引导我国特许经营行业的发展,有意进入这个行业的创业者需要仔细解读,吸取失败案例的惨痛教训,规避市场风险。 案例 A加盟之前 多“踩”几个点 “投资10万元,三年内回报30万元。”在看了某样板店后,小张加盟了某韩国干洗联盟店。开店已经一年多了,可生意就是不见起色。小张向厂家请教,答复总是那句话:“看看样板店的成功吧,适应期过去就好了。”入不敷出,老本赔得精光,小张一脸晦气。为啥人家样板店就那么红火,自己经营起来就半死不活的呢? 解析 商家力推的样板店,往往是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之后,才出现的盈利局面,并不具备可复制性。暗中考察、多跑几家是十分必要的。 其实,小张不妨在加盟前当一个普通顾客,深入调查加盟店,估算日营业额、经营成本等,分析客户群、消费时段等;有目的性地提问,看对方能否合理解答关键疑点。切忌草率签下合同。B解除协议 注意竞业限制 小刘想开家便利店。他觉得采用加盟某大超市形式,一方面可以省去自己店铺的摆设、装潢;另一方面可利用大超市的品牌,扩大自己门面店的生意。故小刘加盟了一家超市连锁店。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小刘发现这家超市的配货不规范、并且配送货品价格高于其它批发市场,生意一直惨淡。后来,小刘与该超市解除了加盟协议。但转行也不知道做什么,故仍一直经营该便利店。该超市获悉后,在与小刘协商未果情况下,将小刘告到法院,诉称小刘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解析 所谓竞业限制,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与自己的营业相同、类似或相关的营业,即有权限制义务人针对自己的竞争行为。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间竞业禁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例中,小刘与该超市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小刘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限制,故法院支持了该超市的诉讼请求。 C一旦解约 加盟费不返还 小王加盟了某全国知名的从事美容行业的特许经营企业甲公司,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5年,甲公司不得在小王所开加盟店周围方圆1000米范围内授予其他加盟者同样的经营权。后来,甲公司在小王所开加盟店1000米范围内授权乙另开了一家同样的加盟店,该加盟店的开张造成了小王店面营业收入一定程度的减少。 小王与甲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要求甲公司返还5万元加盟费并赔偿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并未支持返还加盟费的请求。
解析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自己所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被特许者只有缴纳了加盟费才有资格取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因此,加盟费从性质上讲是入门费,不能等同于预付款或其他费用。 在前述案件审理中,法院正是基于加盟费的性质认为,在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后,小王经营两年已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加盟费的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对小王要求返还加盟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D随意转让 违约担责 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2004年在上海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上海的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解析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加盟商单方转让受特许经营许可加盟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加盟商须赔偿特许商损失。 链 接 特许人须提供的信息内容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中的费用种类
一般而言,特许经营费包括以下几种: 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或押金费用: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上述特许经营费中,加盟费和保证金一般被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立即缴纳,而特许使用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提醒 加盟特许经营 必修以下课程 认真审核特许方资格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方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两店一年”,即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加盟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对特许人进行充分调查,特别是特许的该行业作详细调研。如可访问已经营业的加盟店,询问经营业绩状态,对区域内经营同类行业的其它店也要考虑周全,要以成熟理智的心态对待特许经营。千万不要在没有调查研究之前,就草率地缴纳加盟费或者定金。 走访加盟店时,最好挑个二、三家,不要只找一家,切勿只走访特许者所谓的样板店。最好是分属不同形态的商圈,走访时还必须分别看不同的经营时段,有时白天、有时晚上,平常上班日要看,放假日也要观察,以便作为自己加盟时的参考。要了解对方经营的产品是否正规合法,很多貌似加盟的商品,实质都为变相传销。 直接与总代理签合同 合同签订前特许经营的风险问题万变不离其宗,低廉的加盟费、高额的回报是最大的诱惑。如果想投入到加盟店中去,应该直接与总公司联系,或与当地的总代理联系,不能经过第三者签署任何文件,否则不能保障应有的权利和待遇,可能支付不合理的费用。通常每个加盟企业拥有自己的加盟费用标准,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讨价还价的。 在参与加盟连锁的项目时,合同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关键,必须将所有与自己切实利益相关的条款落到细处,如果自己在这方面能力有限的话,请一名业内人士或律师也是非常必要的。 加盟店一定要要求特许人出示法定信息公示文书,在签订合同时,加盟店应详细地阅读特许经营合同书,切勿盲目草率签下合同。 应当到工商局、商标局、专利局等有关部门查询了解特许者的基本情况,例如是否是经工商局合法注册的法人,经营范围是否包括特许经营方式开展业务,是否注册了有关商标,是否是有关专利的合法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