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交、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型市政公用企业在改制时,应坚持产权多元化的方向,通过公开改制信息、广开融资渠道等形式,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本行业。
二、城市市政施工和维护、环卫清扫清运、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等中小单位 在改革时,可出让国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改制为国有参股的股份制公司或民营股份制公司,实现市政公用行业中竞争性企业的民营化,
三、新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从筹集资金和立项开始,就要推向市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形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现有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国有存量资产,可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营效率。 五、城市公交经营权和线路专营权,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可通过竞买的办法,向民营企业出让,充分开发利用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 六、鼓励民营经济主体组建市政公用专业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尽快形成各类不同所有制结构企业公平竞争的局面,增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活力。 七、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和作业定额标准。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要按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各地要按照省制定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清扫清运等行业的作业定额标准,根据当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作业定额标准,充分利用价费机制和作业定额标准,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的经营和服务。 八、政府要加大对市政公用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各市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建立考核、奖励和退出机制,确保有效供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社会稳定。 九、各设区市、扩权县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组织和领导,对市政公用事业民 营化过程中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促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