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芜湖市政府发布《芜湖市引导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财政税费政策,鼓励和支持当地的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若干规定》明确,芜湖市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中介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干规定》同时明确,对新办的中介机构,或现有中介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中介行业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中介业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安排适当比例对中介业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的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加大市级财政对中介业发展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安排并逐步增加中介业发展引导资金。 《若干规定》实行引导中介机构发展的市场准入政策。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社会中介业项目,列入芜湖市利用外资的鼓励类项目,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做大做强。对引进芜湖市之外的投资者在该市设立中介机构和分支机构,或与芜湖市投资者联合创办中介机构,按芜湖市外投资者的注册资金计入招商引资奖励基数。凡是新设立的中介机构,符合行业资质、资格或特许经营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安徽芜湖:中介机构获财税支持](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6513481191496.jpeg)
《若干规定》还明确,芜湖市将加快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对中介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选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落实、业绩突出、具有示范性作用的中介机构,确定为市级重点中介机构,给予扶持与奖励。对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和发展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中介机构,给予资助或奖励。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