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发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

  【发布日期】2007-10-08

  【生效日期】2007-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4号)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七年十月八日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根据《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条幅等为载体和在机动车辆上设置的广告(含商业广告、公益广告和门店牌匾)。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

  (一)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安全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置;

  (二)应当与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匹配;

  (三)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

  (四)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应当按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灯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三)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

  (四)异型楼顶或坡屋顶;

  (五)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

  (六)沿街商铺门窗;

  (七)各类涵洞内、桥梁下。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六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置户外广告:

  (一)外环线以内区域大型占地广告;

  (二)中心城区广场、绿地及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各类广告;

  (三)中心城区主干道路两侧绿地及隔离带内占地经营性广告

  (四)中心城区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第七条 凡在中心城区、繁华区、商业街、风貌保护区及风貌建筑物、保护性建筑物设置牌匾的或利用大型商业设施、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建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采用霓虹灯、亚克力、LED等新型材质,制作平面造型或内光源灯箱在墙体镶嵌,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仿古建筑可采用木质书法牌匾并加配灯光。

  第八条 大型单柱式户外广告塔必须按规划、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间隔不小于五百米,单面面积统一为十八米乘六米。

  第九条 利用公交站牌、路名牌、电话亭、报亭、报栏等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内光源户外广告灯箱的,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统一材质,间隔不小于五十米。

  第十条 利用建筑工地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总高度控制在四米以下,下部做一至二米的实墙基础且顶部设置照明灯具,单个广告牌长度不得超过十五米,广告牌之间相邻部位应做装饰。

  第十一条 利用平顶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建筑物融为一体,整体垂直拔高,广告自身结构不得外露,并与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

  (一)六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二点五米;

  (二)六米以上十二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四米;

  (三)十二米以上十八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六米;

  (四)十八米以上二十四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八米;

  (五)二十四米以上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一般应采用霓虹灯。

  重点街道外光源看板广告要对灯具进行隐蔽装饰。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通风道并对其进行装饰。

  第十二条 指示牌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使用规范字体。对非市政交通设施指示牌,应统一设置集成式指示牌。

  第十三条 利用实物造型和雕塑设置户外广告的,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艺术性,不得偏重于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利用机动车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在车身两侧,不能遮挡车窗,并符合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利用照明电杆或电力杆等电杆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电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电杆上只准设置一个灯箱广告;

  (二)同一路段的电杆灯箱广告应做到内容、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三)灯箱广告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少于三米,面积不得大于两平方米;

  (四)便道灯箱式广告,广告牌面积不得超过五平方米,广告牌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大于一米;

  (五)灯箱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一百二十瓦。 

  第十六条 用于营造气氛,短期设置布质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和时限内设置。

  第十七条 以工商部门注册或上级部门下达单位名称设置门店牌匾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大型营业场所可加设一块竖式霓虹灯牌匾。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牌匾;

  (二)写字楼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统一在大楼入口处规范设置;

  (三)牌匾设置位置应在门楣上方,楼房牌匾上部应与二楼窗台下沿平齐,平房牌匾高度不超过一点六米。除特殊规定外,牌匾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长度与门面长度一致,厚度不超过零点二米。

  (四)相邻两户牌匾设置应当无间隙,并在同一平面,外观平齐,底边封口

  (五)连锁经营单位的统一标识、牌匾,应按照本规范设置,必要时可参照连锁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二至五年,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

  (一)大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五年;小型占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二)建筑物顶部及墙体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三年;

  (三)各种异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为两年。

  施工工地围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与施工期限相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三天。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邢台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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