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朱丽萍 通讯员小华超云本报讯记者昨从工商部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2008年起经营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将进一步放宽。
据了解,自2008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在原来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但不包括特许经营)等行业基础上,可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将再增加以下4个行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公共软件服务、其他软件服务),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包括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服务),仓储业(包括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其他仓储),笔译和口译服务(指办公服务中的翻译服务)。
据鼓楼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其他运输服务业的,其经营范围不包括国际货物代理和快递业务;对于申请从事仓储业的,其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于申请从事笔译和口译服务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商务活动。
此外,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