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特许人需报送如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特许人应在30日内,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情况备案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文件)报其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并在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特许经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变更、商标及专利等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十三条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十四条省商务厅将对已备案的特许经营当事人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特许人,由原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取消其备案并及时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在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利用特许经营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