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管理专业 连锁经营管理规范



 

国内贸易部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二条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以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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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产品、副食调料、粮油及其制品、日用百货为主,其中经营肉类、禽蛋、蔬菜、水果、水果、水产品及粮油食品(包括上述商品的活体、鲜品、冻品、半成品、熟制品形式等)的面积占全部营业面积的30%以上;开架自选售货,出口处集中收款。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专业店主营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0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品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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