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商业企业
◆从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商业企业。
◆投资内地商业的外资零售企业所需注册资本从原来最低的1000万元降至30万元,批发企业则从最低的6000万元降至50万元。
◆从事零售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限制将取消。
记者昨天获悉,商务部《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天正式实施,《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将逐步放开对外资投资商业的限制,并规定从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商业企业。
降低外资进入商业“门槛”
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资投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可,这意味着外资投资内地商业的“门槛”已经大大降低,投资内地商业的外资零售企业所需注册资本从原来最低的1000万元降至30万元,批发企业则从最低的6000万元降至50万元。
专家介绍,进入门槛降低后最大的受益者很可能是规模较小的港资零售企业。尽管CEPA规定港资零售企业可以快人一步地独资进入内地,但目前向外经委提出商业项目申请的香港企业不超过10个,目前港资商业企业并没有提前享受政策优势大批进入内地。专家估计,一个很可能的因素便是目前要求港资零售企业的注册资金至少为1000万元,而港资零售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难以达到这个“高门槛”。
另外,外资投资商业的地域限制也将取消,根据《规定》,从事零售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外资经营农产品仍受限制
根据该《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批发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从事零售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从事批发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资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尽管不少外资连锁商业企业非常关注何时能以特许经营方式在内地开设店铺,商务部没有在《办法》中出台相关细则,但业内人士估计,商务部有可能在随后的《办法》管理细则中对此加以明确,之前的《试点办法》不允许外资零售企业在内地发展特许加盟店。
《办法》还规定,外资合营者与合营商业企业签订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外资合营者提取的相关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合营商业企业当年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的0.3%,提取年限不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