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劳资纠纷防范与应对一本全》
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迟延履行的债务有申请支付令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并无相应的对等权利。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还体现在对代表劳动者一方的工会组织的维权和监督职能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合同法》第六章规定的劳动监察对象均为用人单位,而第七章法律责任的大多数条款也针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有一条规定。 案例:倾斜保护中的实质公平

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上多种倾斜保护,最终也是体现了实质的公平。譬如《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新突破就是,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范围的扩大。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成本,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鼓励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 李某于2005年7月1日入职某汽车销售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2日,公司与李某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到了2008年7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了,怎么办? 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又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呢?如果按照以前的法律,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但是新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适用以前的劳动法,不包含在经济补偿的范围内。因此,李某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7月1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李某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新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赔偿办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长久健康的劳动秩序,保证用人单位的人员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