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劳资纠纷防范与应对一本全》
四、自愿原则 劳动合同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人身自治原则和民事合同法中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结合。 契约自由的含义是指:合同本身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自由表达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为此当事人应依法享有发起邀约、接受承诺、选择缔约伙伴、商定合同内容、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权利。 劳动者人身自治的含义是指:考虑到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其特殊性在于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统一,而劳动者的人格权尤其是自由意志并不具有从属性,因此劳动者在服从用人单位管理、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其人格权利不受侵犯,尤其是人身不能受到强制。 自愿原则首先体现在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根据真实意愿达成协商一致: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在订立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担保,或扣押劳动者财物证件的行为被认为构成对劳动者意志的强迫,因此被禁止。如《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过程中。在履行过程中,自愿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强迫劳动的反对和禁止上: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分析】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法律保护劳资双方自愿订立的合法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限制劳动者的订约自由或者意志,必然会引起劳动者的抗议,从而导致法律的干预。 【风险规避】 1?在合同成立的订立时,企业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订约自由,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志自由,尽量避免法律的干预。 2?在合同的方式上,《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劳资双方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为了保证充分的证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3?在合同解除方面,企业可以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 4?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所以无论在任何时候,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都应该很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