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劳资纠纷防范与应对一本全》
六、劳资合作与三方协调原则 劳动关系是近代以来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劳动合同关系又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合同关系集中体现了工人和雇主两大社会群体相互依存的法律关系。 作为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仅仅是一个劳动力价值实现和剩余价值获得的问题,二者之间还存在着广泛的共同利益,双方的合作是互利的,可以同时为对方营造更多的利益。 用人单位购买配置生产资料的主要目的虽然是为了营利,但客观上也为劳动者创造了就业机会。如果离开了劳动者的辛勤劳动,生产资料自身无法实现增值,用人单位也无法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创造更多价值。 劳动者不仅由此换得维持个人生活和家庭生计的劳动报酬,而且还通过工作获得了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增加了自己的社会参与能力。 现在,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用人单位竞争力的核心因素,用人单位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其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向心力和忠诚度。

正是由于有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共同努力合作,才能够不断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支撑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 如果离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种互赖共存的社会伙伴关系,劳动者将失去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将失去利润源泉,整个社会将失去发展动力。因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共同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收益。这种合作集中体现在劳资双方在利益分配和保障机制中的充分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而集体合同正是劳资双方就相互之间利益分配与保障进行集体协商而达成书面化的受法律保护的成果。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