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药品广告监管工作 网络视频广告亟须加强监管
6月4日至6月6日,北京、石家庄、青岛、郑州等全国多地的必胜客欢乐餐厅门口,出现视障人士与志愿者进行抗议活动,引来大批路人围观。人民网、新华网、新京报、东方卫视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成为近年来社会反响较大、民众反应强烈的一起违法广告事件。 事件的原委是:百胜集团下属的必胜客品牌,于4月30日起在国内某著名视频网站发布了15秒的视频贴片广告。广告中一只虾滚成球形,戴着墨镜手持盲杖,配有“瞎”字样;旁白说:“你知道球为什么一直乱滚吗?因为它是虾(瞎)~球!”其中“虾”字被拉长音着重表述,片尾配以嘲弄的笑声。广告发布后,视障人士们就在微博上向必胜客反映这个问题,但是对方没有任何反应。直到6月4日,各地视障人士开始自发去当地的必胜客餐厅门口抗议,他们举着写有“强烈抗议必胜客广告丑化残疾人”字样的牌子,穿着印有“我不是瞎球”的T恤,引人注目。视障人士与围观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该广告的画面与声音丑化、歧视残疾人,侵犯了残疾人的权益,伤害了残疾人的自尊,十分不妥。6月5日,必胜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条简短的道歉声明,并称已撤掉广告。 面对这份仅仅只有50余字的道歉声明,很多残疾人并不满意。在压力之下,必胜客重新发布了一篇道歉声明,表示:“经过深刻反省,我们这支网络广告在创意上的确考虑不周。长期以来,网络广告界普遍习惯用一些谐音字的手法来制造轻松、诙谐的效果,久而久之,我们的创意也难免会出现过于轻佻、忽略公序良俗的倾向,从而导致今天的错误。但请相信我们绝对不是有意识地歧视或贬低残障人群。所有参与这支网络广告创意及审批的团队成员都已深刻反省自己的疏忽大意,公司也将以此为戒,教育员工吸取教训,严肃审视日常言行,避免使用任何可能伤害任何特定人群的敏感言词和举动。” 自此,这起沸沸扬扬的违法广告事件,暂时落下了帷幕。这条违法广告带有明显侮辱视障人士的内容,从法律上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等相关法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第三条“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等条款。从道德上说,嘲弄残疾人的体态特征,并作为商业广告广泛发布,是现代文明社会所不允许的,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格格不入的,折射出企业缺乏公德、缺乏自律的一面。从执行规范上说,这一事件深刻揭示了现在网络视频广告审查缺失的重大弊端,广告监管亟须加强。 必胜客的违法广告,明显背离了“中国梦”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给残疾人造成了心理创伤,给社会大众尤其是不明世事的少年儿童带来不良引导,影响恶劣。这样的广告应予坚决取缔。 网络视频广告亟须加强监管。首先,这是网络广告良性发展的必然需求,其次,目前的网络视频广告已经到了非管不可的地步。任由违法广告等泛滥,不仅会损害企业自身形象,恶化广告环境,使网络广告失却公信力,进而破坏网络广告市场,更有甚者会为社会增添不和谐因素。 “发展快”、“市场乱”、“监管难”是目前网络视频广告发展的主要特征。中国的网络视频广告发展迅猛。网络视频以90%的网民渗透率在2012年5月超越搜索,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达到3.72亿,在2013年网络视频用户同比会达到50%的增长,视频平台在应用规模、用户成长速度上都已昂首进入中国互联网的第一位。互联网视频的火爆吸引了更多广告主的关注,根据艾瑞咨询集团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互联网广告核心数据,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753.1亿,逼近电视广告规模,垂直搜索、视频贴片、搜索关键字是网络广告三大驱动力。在线视频广告市场规模67.2亿,保持同比58.1%的快速增长,广告营收占网络广告总营收的7.5%,表现出极大的增长潜力。随着智能手机用户的高速增长,移动视频市场的规模和广告价值也将迎来爆发性增长。广告主看好的移动视频2013年投放额或达10亿元。
伴随着蓬勃发展出现的是市场混乱,负面问题频出。上文所述的必胜客违法广告,就是引发社会较大关注的一例事件。违背基本社会公德的广告能堂而皇之地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站发布,引起公愤后才被撤销,反映了令人堪忧的网络视频广告现状。有的广告主抱着“在电视里没办法播出的广告,就拿到网络上去播”的投机心态,钻网络视频广告审查不严格的空子,乱象愈演愈烈。 网络视频广告的形式较多,主要有视频贴片、内容植入、暂停遮屏、互动广告等。随着技术的革新,形式还在不断增加中。负面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不合法,虚假、诈骗广告较多。“零投入、高回报”等具有诱惑性的虚假招商广告,“包治百病”的虚假医疗广告,神奇减肥、丰胸、除皱违法美容广告,艳女裸聊的黄色广告,在网络视频广告中层出不穷。二是形式多为强制点击、观看,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弹窗广告伴随着网络视频打开,“关闭”键越来越隐蔽,甚至在后台下载流氓软件,将用户主页强行更改为广告页面等等。 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和技术手段下,监管的难度显而易见。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网络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其中有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文化部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都能对网络视频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态势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便于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但监管上的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模糊,影响政策的效能和监管的成效,也容易形成一些重合和矛盾之处。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不适应迅猛发展的网络广告监管需要。目前,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自由地、无障碍地在网络上发布广告,而不需要经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或登记;发布网络视频广告时“不得剥夺和限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的法律条款缺失;现行法律对网络视频广告的可识别性没有特殊规定;网络视频广告发布者尚未完全承担广告审查义务等。在很多新领域,广告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很长一段时间,网络文字链广告是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2013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2013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的广告监管监控,及时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政府对于整治虚假违法网络广告的决心可见一斑,网络视频广告的监管已经进入政府视野。据悉,正在修订中的《广告法》会将网络广告纳入治理范围,并将明确对一些有可能引起歧义、违背公序良俗的营销行为、广告用语进行约束。毕竟,从法律上对违法行为进行界定和限制,才是最根本的治理。 从技术上说,网络视频广告具有海量、用户可自生产等特点,是与传统的广播电视广告不同的。这就使得事前监督无法实现,事后监管成本高昂,给广告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只有通过技术的革新,完善在线视频广告监管系统,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实现对海量视频广告的抓取与监控,才能实现对视频广告数据的监管。 政府的监管是一方面,行业的自律也非常重要。据了解,包括媒体、广告主、代理公司、第三方监测公司在内的视频广告行业监测组织正在筹备建立,并将推动视频广告规范化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立。这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净化、规范、和谐的广告环境,将会协助社会大众建立健康的消费观,传递社会正能量,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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