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则政府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其一是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房屋租赁给危险分子,最高罚房东50万元”;其二是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大家一直说的“明星代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只不过正式法律文本中把明星范围改为所有个人和组织,以防止未来明星身份的难以界定。 这是两个明显的政府“卸责式”管理的案例:
![不推卸责任 ‘卸责式‘管理不可取](http://img.aihuau.com/images/a/0602020606/020606314972834046.jpeg)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希望人民群众都具有一双火眼金睛,在这一点上要超过FBI;而且要具有超强的预测能力,在这一点上要超过如来佛祖!房东不但要辨别出房客的危险性,而且还要对房客未来的成长负责。如果未来变为危险分子,同样要承担责任!!这样,政府就轻松了,看看谁在街上游荡,问问有没有地方住,没地方住,抓起来,肯定是危险分子!! 至于《安全法》规定对代言者要求就更高了。就目前的文字本身的表述而言,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代言者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代言所做的是虚假广告;二是其代言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记得几天前,国家质检总局还说在三聚氰胺事件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有三聚氰胺这玩意!三鹿还是国家免检产品。现在看来,当初三鹿的广告肯定算虚假广告,而也对消费者造成了重大伤害!那么,今天的《食品法》岂不是要求普通百姓要有比伟大祖国的质量最高管理部门还高的质量辨别能力! 虽然这两个规定有其有益的一面,但在很多人看来,这两个规定显然都是荒唐的!相关部门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去承担责任,而是再把责任推给纳税人。果真如此,国家公务人员何须如此之多? 在批评有关部门的同时,我们许多企业在管理中也存在卸责式管理的现象。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以考代管”或“以包代管”。一个常见的现象就是把指标分解给部门直至个人,然后,就按照目标对结果进行考核。我们不是说分解目标或者考核不对,而是,目标分解后领导者仿佛就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过程的监督和辅导,甚至公司一致的政策就没有了。这些企业的高管就象是拿了股东的钱,但是却把经营结果的责任简单地推给了执行层。美其名曰发挥下属员工的主管能动性,而推卸了自己“领”和“导”的责任!在企业中的具体表现就是大家为完成目标各显神通,策略五花八门,而看不到公司的策略在哪?也就是我常说的“个人策略大于公司策略”! 这种现象最容易出现在B2B销售模式的销售部门。企业对这些销售人员常常以收入与结果挂钩为唯一的管理手段,而对于整个销售过程则不予管理和支持。我们常常将大客户的销售分为三个环节:信息寻求-->客户洽谈-->实施与服务。在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是公司主导策略,而不应该是销售人员。尤其是在客户洽谈阶段更要发挥团队的力量,而在实施与服务环节应该主要由公司完成而非销售人员。大客户的销售更多的是强调规范与科学性,相对于B2C销售对艺术性的强调,B2B公司相应的营销能力更加容易构建。只要企业少一些“卸责式”管理,业绩的提升才真正成为自然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