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次接触独立审批人制度是在1999年,那时我还在银行工作,信贷业务审批业务改革,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风险控制实行三权分立,设立独立审批人,专职负责贷款审批工作。从当时的贷款审批改革管理办法看,对贷款审批人的责任、权力、任职资格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从信贷审批流程看,也没有看到独立审批人在流程中的作用;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担任贷款审批人的都是因岗位调整而下来的部门负责人;因此,当时的结论是独立审批人是安排待退休干部的地方。
2008年和一家老客户交流,发现他们也准备推广独立审批人制度,且相关管理办法已经在拟定中。我比较了解这家客户的底蕴的,感觉到在这家客户中推广独立审批人制度,要么结果象1999年我所在银行一样,成为安排干部的一种制度,要么会管理失控。
独立审批人制度也是取之于国外之经,从管理含义上来看,实际就是专家决策。银行信贷审批业务,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对审批人的要求也非常高。审批人不但要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同时还需要有很好的职业操守。因此,独立审批人管理体系不单是任命谁审批的问题,更多是是信贷管理体系和审批人培养、成长的问题。
首先从信贷管理体系看,支持独立审批人制度首要是有相对明确的贷款管理标准,在这一标准体系下,不同的审批人在相同的贷款资料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应该基本相同,否则就给职业操守不好的人流下了可逃避责任的空间。贷款管理标准来看,不同银行标准体系也不同,这也是银行核心竞争力所在。研究一套适合本行需要的贷款管理体系,是每一个要开展独立审批人制度必须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其次,贷款贷前审查标准如何与贷后检查标准统一协调也紧密相关。贷前确定的贷款项目,在贷后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非常关键,这决定了贷款项目是否能够成功。如果贷后管理不能和贷前审查的资料相符,具有可比性,那么贷后管理也就缺乏基础,相应的也不能分清楚审批人和管理贷款的客户经理的责任,在贷款项目失败后,也无法追究责任。在没有责任承担的基础下,审批人的职业操守就很难保证。
要保证贷款审批人职业操守,除了要完善贷款管理体系外,审批人的选择、晋升、业绩评价等方面都会影响到贷款审批人的职业操守,必须要考虑建立完善的贷款审批人管理体系,保证贷款审批人的个人付出与回报之间保持一定平衡,使之不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从个人报酬水平看,要保证个人收入能够随着审批人能力提升能有相应提升,以留住独立审批人。因为一个优秀的独立审批人的价值决不低于一个优秀管理人员的价值,就像专业技术人员价值不低于管理人员价值一样,况且,独立贷款审批人本身就是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