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客户咨询,“我们虽然名义上是集团公司,但内部架构及运作模式并不是典型的母子公司模式,实际上是事业部模式运作的,即使也注册了一些子公司,但子公司的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只是对外的一个形式,并无实质性作用。象我们这种企业,你们所讲的集团管控也适用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企业集团”的概念。我国企业工商登记法规对企业集团有一个界定,核心含义是指“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体”——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而结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并且还对这种联合体的“规模”提出了要求: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等等。
而在学术意义上,企业集团一般作为“介入市场和单体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显然这种定义相对比较宽泛,不但包括了以资本纽带联结的形式,有时甚至还包括“协议”联结(如卡特尔)、“章程”联结(如企业联盟)等情形。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亦即不管怎样,企业集团应该还是“企业法人”之间的联合体。
此外我们还提醒注意实践层面的企业集团的含义。西方国家对企业集团的称谓向来并不十分严格,比如多分部制企业(Multipisional Company ),有时也被称作集团公司。很多讨论企业集团的文献,都把“本部——事业部(分公司)——工厂”作为除母子公司以外企业集团的另一种基本形式。还有,尤其是国内,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很多是“穿透”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子公司的管理,抑或对事业部或分公司的管理其实没什么实质差别。
总之,集团管控作为一个独立的命题,最初是因应集团化进程中母子公司的管控问题而提出的,但并非只能在母子公司型企业集团中适用,对下述三种类型的“集团公司”都是适用的:
1)企业法人联合体:母公司——子公司——工厂
2)多分部制企业:集团本部——事业部(分公司)——工厂3)多种类型BU(Business Unit)混合制企业就是说,对集团管控中“集团”二字的理解,应取实践层面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