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新法以立法的形式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明确下来。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新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那么,业内唯一需要等待的也许就是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实施细则了。
回顾一下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政策的演进路径,至今已经近3年了。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创业投资企业试点”,已原则性同意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
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购买专业机构设立的投资计划,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这可视为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房地产前的一次政策尝试,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得以逐步积累相关领域经验。
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提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2008年12月,吴定富主席在全保会上提出,2009年将加强保险资产监管,研究投资经营性物业政策,监管机构进一步给出了较为明确的信号。
直到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至此,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政策法律程序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