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提起房地产价格,房价收入比十有八九会被引用。所谓房价收入比(HousingPrice-to-IncomeRatio)是指住房价格与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国际上通用的房价收入比的计算方式,是以住宅套价的中值,除以家庭年收入的中值。目前被广为使用的“国际惯例”3-6倍是这样计算的:在过去20年中,美国平均每套房子的售价在20万-30万美元(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房价都是按“套”,而不是按平方米等单位面积来计价的)之间。同期美国居民家庭年收入的中位值为4.5万到8万美元。以此计算,下限房价与下限收入之间的比值约为4.4;上限房价和下限收入的比值约为6.6;下限房价和上限收入之间比值约为2.5;上限房价和上限收入之间的比值为3.75。在这个基础上,如考虑住房贷款因素,住房消费占居民收入的比重应低于30%。
那么这组数据是否能够反映当地供需状况?超过房价收入比,是否就反映了房价偏高?
事实上房价收入比在反映上述问题时并不如想象那么简单。人们的购买意愿一方面与收入有关,另一方面与消费习惯有关。比如房价收入比在2~3倍的一些西欧、北欧国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只在30%左右(如瑞士、德国、瑞典),而房价收入比很高、达到25~30倍的东欧国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却高达90%以上(如匈牙利、保加利亚)。日本的房价收入比连续多年下降、美国的房价收入比也处在“合理”的水平,但其住房自有化率多年保持基本稳定,没有太大的变化(东京低于50%、美国为67%左右)。其实,买和租都是房屋消费方式。
而且,发展不同的地区房价收入比也有所不同。比如发达国家特大型城市的房价收入比普遍较高,如洛杉矶、纽约、伦敦、东京以及我国的香港等,这些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均值都在10倍左右。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土地资源有限,核心市区的房价在级差地租的推动下会更大程度地高于一般城市。因此这些特大城市造成房价收入比偏高的主导性因素是房价而不是收入。
另外,发展中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普遍较高。按照1998年世界银行对96个国家房价收入比的统计,家庭收入在4000美元以下的国家,房价收入比基本上高于9,家庭收入在4000美元以上的国家房价收入比基本在6倍以下。所以发展中国家的房价收入比倚高的主导性因素是社会收入水平偏低。这些国家的特点是,大多数家庭收入中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部分所占比重仍高于“购房置业”的临界点,低收入群体仍占据较大比重。
由此可见,房价收入比可以做为评价当地房价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一个参考,但并不是衡量房价的简单有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