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租赁在全球都是应用范围较广的业务,但在我国的应用却不如人意,具体分析而言,制约我国航空租赁业发展有三大瓶颈。
其一,目前国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航空租赁产业,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缺乏航空业的专业背景和经营优势,更缺少必要的启动资金,难以较快形成规模进入航空租赁业。“截至2007年年底,国内仅有两家专业航空租赁公司,除长江租赁之外,再有就是中航租赁有限公司。而后者,自2003年注册成立至去年年底,尚未开展正式的飞机租赁业务。”
其二,国外航空租赁公司通常都有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对租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待完善。“国外租赁公司的减税额度非常之大,租赁公司往往都能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这也是他们的利润水平奇高的主要原因。”目前航空公司引进飞机的关税和增值税税率为1%和4%,而作为出租人的租赁公司引进飞机的关税和增值税税率则高达6%和17%,由于飞机的定价很高,如此高额的关税和增值税给租赁公司带来很大的成本负担。例如:飞机售后回租业务中出售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该业务不是一种实质性质的产权交易行为,而是一种将资产变现的融资行为,因而在飞机出售以及租赁期满所有权重新划归承租人时,都应该减免流转税。 再如:我国税法规定签订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飞机租赁交易复杂,涉及的环节众多,各个不同主体之间需要签订一系列合同,由于飞机的价格昂贵,如果按照合同逐一缴纳印花税,各交易主体都需多次缴纳,税收负担非常重。
其三,飞机引进指标制约。按照我国现有政策,国内航空租赁公司并没有自主从国外引进飞机的权利。目前,中国采取的模式基本是航空公司批量采购,国家将根据国内的需求量和民航发展规划,统一向飞机制造商签署订单进行购买。“拿不到飞机引进指标其实是制约国内航空租赁业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