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8年美国的《反国外贿赂法》要求企业必须保持充分的内部控制,以避免因内部控制的缺陷而导致的不道德交易。美国证监会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报告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层应在年报中对公司内部会计控制是否能够为《反国外贿赂法》中所定义的内部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做出说明,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审查管理层的报告,并对管理层的报告是否与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一致发表意见。
这种以会计控制为主的定义,在审计界得到了的认可,但从管理人员的角度看来,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之间的区别并不大,过分强调二者的区别,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只会增加管理人员的困惑。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工作者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两个有关内部控制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但在实际运用中却是相互结合,很难具体分开。在1988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以“内部控制结构”取代以前的“内部控制系统”,并指出企业的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合理的保证企业特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强调内部控制结构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1. 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经营管理观念、方式和风格;组织结构和权利、职责的划分方法。2. 会计系统。会计系统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一般的会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和事项的主要类别、各类主要交易和事项的发生过程、重要的会计凭证、账簿记录以及会计报表项目、重大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过程。3. 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指管理者所制定的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目的的方针和程序。控制程序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和独立稽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