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典当是房地产权利特有的一种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以一定典价将权利过渡给承典人的行为。房地产设典的权利为房屋所有权。
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与旧法相比,此《典当管理办法》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房地产抵押以及中小企业典当融资将带来较大影响,譬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抵押典当,房地产典当业务单笔典当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事实上许多典当企业要求出典人要有房产证作为一个基本条件。
房地产典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房地产典当契约,并到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其他权利登记。 房地产典当的出典人应当是房地产所有权人;承典人应当是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行,在体现自愿、平等,利息应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签约,合约里应该明确典期届满后的房屋所有权的处理。
从目前典当行业一般业务操作来看,多数只涉及房地产占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是采取抵押借款的形式。在典当期内当户继续享有使用权、收益权等其他相关财产权利,这里的房地产典当只是属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范畴。
值得强调的是房地产典当和房地产抵押有着明显的区别,譬如房地产典当中的出典人只能是借款人本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替借款人担保而成为出典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房地产典当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权,而房地产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房地产的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