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风险。售电合同违约风险。1999年底,国务院明令取消了执行十余年的电费保证金制度,电费保证金制度的取消加剧了电力销售的风险。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产生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使一些产品单一、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设备陈旧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甚至破产倒闭.因此,使得电力购销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电费的正常回收,增大了电费回收的风险系数。
购电合同违约风险。电力合约是一种预付性的买卖,并且不在正规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不受相关法规的限制,交易双方的信用很难保证,如果发电方到期不能够履行电力合约,购电方将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同时,电力合约的内容基本上就是交易双方直接协商并到期实际施行,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流动性,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一方不再需要履行这份合约时,则根本无法转手,所以这更加大了电力合同的违约风险。
2、电费结算方式风险。“先用电,后缴费”的缴费惯例使电力经营面临一定风险。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产、供、销同时进行,难以存贮。“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电力商品交易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则,正是这项不尽完全合理的惯例使供电企业将要承担客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
3、电力专业法律立法滞后的风险。随着市场对电力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逐步增强,电力立法已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电力专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对用电方缴纳电费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的权利虽有一些明确规定,但面对风险四伏的电力市场,现有电力专业法律法规有时确也显现出几份无力和无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支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按此规定,供电企业对欠费户采取停电措施的最快时间,也要待欠费户用电两个月之后。在电力交易中,有一些大宗用户每月电费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千万,当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商业信誉显著下降,有可能丧失偿付电费能力之时,如果仍在其用电两个月之后,再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企业将有可能付出沉重代价,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现实中血的惨痛教训一次次告诉电业管理者,不依法规范管理,不依法从事电力经营,增强营销风险意识,采取有力法律举措,在风云变幻的市场中,供电企业将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