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的配送要通过省级公开招标确定,此为药品招标实施9年以来的一个新的课题,虽然在过去的社区、新农合招标中有过一些探索,可毕竟多为地方性的一些尝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基本药物制度关系着医药产业的方方面面,牵一发动全局,在政府为主导的新医改精神的指导下,如何将公开招标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工作做好,直接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在各省的整体落实。新医改元年,整体配套政策的出台需要一段时间,做到政策前后衔接,引导当前各省市的基本药物药品招标,尤为重要。目前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暂行)》(简称若干规定)广传民间,该文件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中的一个重要配套文件,对基本药物配送提出了要求。笔者认为,解决基本药物配送的招标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基本药物配送与现代物流能力密不可分
国家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7号文)中早已明确说明“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可见现代物流能力是今后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可若干规定的通篇却没有对配送企业的现代物流的要求。现代物流能力反映的是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存贮能力、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在若干规定中不提及现代物流的概念,会使各省在再次规制中,忽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硬性要求,延滞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改革。
目前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共307种,各地在调整中会有所调整,上海、北京、天津等实施零差价销售的地区,基本药物品种有望调整为500种左右,其中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分散、用量小,因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品种全、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这样才可以保证基本药物这项惠民国策落到实处,将好事办好。
二、基本药物配送坚持省级公开招标是根本
若干规定指出基本药物的招标要“结合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以及既往招标等情况,采用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此规定显然和7号文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不完全一样,可见采用何种形式的规制将由各省自行确定。而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选择配送商,是根本要求,正如7号文指出的“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因此目前个别省份有各地市确定配送商或由生产企业自行选定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三、要具体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评价标准
若干规定对投标生产企业提出了明确的评价标准,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能力、服务能力、社会信誉以及药品价格等指标内容。但是对投标的配送企业却只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要求,更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此缺失将使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时无章可循。 笔者认为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应该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此指标易于量化,是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直接反映出药品经营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而目前医疗机构的评价等主观评价的因素,医院开户的情况等非正常物流竞争的要素等不宜作为评价标准。
四、要说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合理数量
若干规定对于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数量只有“合理确定”的规定,但是没有合理确定的标准,仅以北京2006年的社区招标为例,北京市通过公开招标选定5家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中标企业,按照北京的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应该为合理,可最终实施中只确定了两家公司作为区域的独家配送,在各区县各选定一家作为分配送,垄断配送权和两级配送导致的是配送服务无竞争,难以提高质量;配送中出现问题,两级相互推诿;配送费率上升,政府成本增加等问题,此是否合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结果让人难以评价。可行业发展是有客观标准的,好坏自由人心评价。因此,对于合理要有明确的说明,笔者认为,引入竞争机制,限制独家配送,提高配送质量;鼓励直接配送,不得以变通的方式明者只委托一次,暗行两级配送;配送数量省级3-5家,地级1-3家;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限制加价率,严格执行等就是合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