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可以不去吗 offer
offer的汉语解释为录用信、录取通知。经常有人谈论求职时有无收到offer的问题,其全称应该是offer letter。所谓offerletter,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字,有人称之为“录取通知”,有人谓之“录用信”,也有人称为“要约函”。以前一般是说外企或国外学校发的表达自己愿意录用的一封格式类似的信件,现在很多人都把自己接到公司的“offerletter”,电话通知等一类的东东叫offer,反正被公司通知面试合格能够录用就说收到了offer,而真正发offerletter的也只是很正规的大企业。 此外,也有人说offer是“录取通知书加全额奖学金”。 2.如何可以得到offer 根据应聘职位的要求来分析自身应该创造怎样的条件来促进求职成功率:比如,招聘单位对应聘者的硬性要求自己是否具备;软性要求:自己应该做怎么样的准备来满足对方的文化或相关的软性要求。 自身条件和需求与目标应聘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前提下,建议对自己的应试技巧和仪容仪表做一定的训练和修饰。 为什么在这里强调形象,有个“PIE模型”,其中的I就是形象和品牌,其实用在招聘也同样适用;即,你希望别人怎么来看你,是希望对方认为你是诚实、刻苦的人抑或是充满活力或战略性的人,自身的形象是否符合公司高层领导期望这岗位上所必须具备的形象等等。 至于简历,在某种程度上,在能保证简历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做适当的包装、提炼,提炼在以往工作中附加值高的工作内容或职责。当然了,提炼的主要目的是要让要面试管认为你是具备目标招聘岗位的能力、经验、素质、潜力等相关要求的。 案例:咨询公司择人套路基本成型:交大硕士+复旦本本 虽然一直不相信这样一个模式,但是不得不承认的确是这样。尤其从今年各大咨询公司招人的情况更可见一斑,在上海的top的咨询公司发的offer中,竟然70%以上都是复旦的,其中80%都是本本。我个人觉得这的确有点奇怪,为什么复旦的本本可以脱颖而出这么多人,难道他们真的比交大本本强吗?不尽然,不过拿到这些offer的复旦本本有个共同点,就是比较喜欢引入注目,proactive, aggressive,换句话说比较主动。这个可能也是交大本本最缺少的。 复旦经院世经,国经,国金和管院的mis每年都为咨询公司输送了很多人才,但是交大管院每年进顶级咨询的寥寥无几,每年还需要交大电院的牛人去补充,想来真是汗颜。这个于交大的大环境也是有点关系的。复旦每年都要举办一些大型的国际会议,或者承办一些国外大学、机构的conference,这样一来每年也就需要很多学生去参与接待这些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学生等等,交流的机会也就产生,交流多了,视野也就宽阔了。同时,复旦海外交流的机会一直很多,因为复旦非常注重和国外的这种交流。 可是反观交大,这样的机会非常少,举办承办会议的机会也很少,起先我以为是交大是没有机会办,后来听人说是交大自己不想花精力去做这些事情,一些所谓的部门怕烦,怕吃力不讨好。也有一些所谓的部门,开口闭口就要进场费,冠名权上也要争得你死我活,比如横幅挂SJTU-XXX,还是XXX-SJTU,这种东西也要去争,直到最后耍打牌,索性不让人家举办了。这些行为都无形的减少了交大学生接触外部公司,外国机构,外国学校的机会,学校也没有很好的起到为学生提供平台的作用。 所以说产生现在这样的状况,有一部分学生自己的原因,也有一部分是学校的原因,学校能够重视一点,多为学生想一点,我觉得学校也就能够从中受益,因为这是一个良性循环,学校为学生做的一切不会是无用功,将来都会有回报的,毕竟by word of mouth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对于学校的brandbuilding。 最后想说一点的是,交大的学生不比复旦,清华,北大,甚至国外大学的学生差,至少我的例子就足以证明这么多,不管是参加国外公司举办的比赛,或是在海外实习,还是参与组织美国著名大学亚洲科技年会,都展现了一个优秀交大学生的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希望每个交大人都能够自省,自勉,自励,自强。 3.法律翻译 offer = 要约 offer在法律上一般翻译为要约,指当事人一方提出订约条件,愿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向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要约人一旦作出了承诺,就要受到意思表示的约束。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告成立。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明显不同。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①要约的条件: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②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③要约的失效。 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a.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c.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d.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e.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④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含义: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对价内涵 对价从法律上看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而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对价就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处于各自利益最优状况的要约而又互不被对方接受时,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这一冲突。换句话说,在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由于经济利益调整导致法律关系冲突时,矛盾各方所作出的让步。这种让步也可以理解为是由于双方从强调自身利益出发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对价需要符合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单词解释 offer vt. 1. 给予,提供;拿出,出示[O1][(+to)] He offered me a glass of wine. 他端给我一杯酒。 2. 愿意;试图(做某事);提议[Y][+to-v] They offered to help me. 他们表示愿意帮助我。 He offered to lend me some books. 他表示要借给我几本书。 3. 出(价);开(价)[O1] We offered him the calculator for US$50. 这计算器我们向他开价五十美元。 4. 贡献;奉献 vi. 1. 提议 2. (机会等)出现 She travels whenever the opportunity offers. 她一有机会就去旅行。 3. 献祭 n.[C] 1. 提供,提议[(+of)][+to-v] Thank you for your kind offer of help. 感谢你想给予帮助的好意。 2. 出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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