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从中牟利的人,即为血头。 由于我国目前医疗用血紧俏急需,一些不法分子感到有利可图,就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老百姓称之为“血头”、“血霸”、“吸血鬼”。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采供血秩序,也侵害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 《献血法》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这是对献血者健康安全的保证。而在揭阳非法卖血事件中,由“血头”供养到处“献血”的人员,每月“献血”少则十次八次,多则十五六次,俨然成为“献血机器”。血液专家指出:每月失血800至1000毫升是个临界点,超过2000毫升,会导致人为失血,引起血氧减少,无法让身体其他器官维持正常工作,从而使脏器功能减退。长此以往,会造成贫血性心脏病等,进而危及生命。而“血头们”为了让“献血者”提高血产量,每天都要求他们服用硫酸亚铁、复方肝浸片、维生素B12、利尿片。从广州卫生局专家那里了解到,硫酸亚铁吃多了,体内铁含量变高,对肝脏不利,还会刺激胃黏膜,导致慢性胃炎,也可能会引起多种疾病。吃利尿片,造成体内水分流失,会使血液容量进一步减小,不利人体的正常造血。刑法对“血头”、“血霸”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两种犯罪。非法组织卖血罪,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行为。在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犯罪中,供血者一般是自愿出卖血液的。如果非法组织者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行为,而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要构成强迫卖血罪。依照刑法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即“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威胁,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依照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