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title]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title]  1963年8月5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在莫斯科签署

  1963年8月8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生效日期:1963年10月10日

  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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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称“原缔约国”),

  宣布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联合国的宗旨尽快达成一项在严格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协定,这项协定将制止军备竞赛和消除对于生产和试验各种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刺激因素,

  谋求永远不再进行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决心继续为此日的进行谈判,并希望使人类环境不再受放射性物质污染,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1.本条约各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并且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气层;在大气层范围以外,包括外层空间;或在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环境中,如果这种爆炸所产生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在其管辖或控制下进行这类爆炸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外。在这方面已达成的谅解是,本项规定并不妨碍缔结一项永远禁止一切核试验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试验爆炸的条约,而缔结此条约正是各缔约国在本条约序言中声明要谋求的。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2.本条约各缔约国还保证,不在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环境内,或可能产生该款所提到的影响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条

  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应提交保存国政府,保存国政府应将修正案分发给本条约所有缔约国。此后,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提出要求,保存国政府应该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一修正案。

  2.对本条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表决通过。在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其中包括所有原缔约国的批准书交存后,修正案即对所有缔约网生效。

  第三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之前签署的任何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原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保存,该三国政府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

  3.本条约经所有原缔约国批准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保存国政府应将本条约的每一签字日期、每份批准书和加入书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关于举行会议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四条

  本条约应无限期有效。

  各缔约国如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及本国的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三个月前将其退约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五条

  本条约应保存在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本条约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应由保存国政府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订于莫斯科,一式三份。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迪安·腊斯克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代表:霍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代表:A.葛罗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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