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勒比海共同体简称CARICOM,成立于1973年,秘书处设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宗旨是促进本地区经济一体化,加强各方面的区域合作,协调成员国的对外政策。共同体条约经过多次调整和删减,其中1997年签订的第一号议定书强调,加快一体化进程,加速创建共同市场。第二号议定书要求消除成员国对人员、服务和资本流动的各种限制。有关开放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服务,成员国已经做出承诺。另外,第二号议定书还建议成员国制定通过保护措施以保持外贸平衡,但这些措施不应具有歧视性,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对进口数量和服务以及资本流动和支付也不应设限。保护措施应该书面通知CARICOM的职能机构,由CARICOM中央银行的行长委员会对成员国的贸易平衡状况作出评估。该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汇率、储备、贸易平衡等方面的建议必须为各成员国严格遵守。第二号议定书还为穷国出于安全和特殊要求做出了例外安排,允许穷国暂不执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CARICOM从1991年1月1日开始启动对外共同关税。其中农产品最高税率为40%,其它产品为35%(1998年以后降至20%)。共同关税第56条规定,成员国在认为需要发展本国某项产业时可以暂停执行共同关税,并可停止实施相关的贸易自由化措施。 CARICOM条约第11和12条还对定了贸易纠纷解决机制。3名仲裁员组成的临时仲裁庭负责对贸易纠纷进行审议。仲裁结果是终结的,不可上诉。对不服从仲裁结果的成员国的制裁措施是,暂停其成员国地位。

CARICOM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条约中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设定了过多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对共同关税中的原产地规则作了非常复杂的规定,操作起来相当困难。 与共同关税的税率相比,海地的关税水平相当低。为了不影响自身的市场开放度,海地获准5年内对500种进口不实行共同税率,5年到期以后可以继续延期。